正义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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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人物:
- 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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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战争,概念,诉诸武装部队(只是战争)在某些条件下是合理的;此外,使用这种武力(只是在战争中)应在某些方面加以限制。正义战争是西方的概念,应该与伊斯兰的概念区别开来圣战(阿拉伯语:“奋斗”),或者神圣的战争在穆斯林法律理论中,这是唯一一种正义战争。
源于古典罗马文和圣经希伯来文文化同时包含宗教和世俗的元素,正义战争首先合并为连贯的身体的思想和实践期间中世纪的副产品教会法而且神学的思想。法律自然(拉丁语:“自然法”)和万民法(拉丁语:“国际法”)从罗马法建立了治国之道和骑士准则。圣徒学家把现存的关于战争正当性的基督教传统和关于非战斗人员豁免的基督教传统结合在一起,这些思想后来被各种基督教神学家发扬光大;骑士法典进一步促进了非战斗人员豁免权的概念也增加了对战争手段的限制。战争的基础是基督教伦理可以在神学家的著作中找到,比如圣奥古斯汀(354 - 430)圣托马斯·阿奎那(1224/25 - 1274)的大全(1265/66-1273)概述了战争的理由,并讨论了战争期间允许犯下的行为。世俗理论家包括罗马法学家和哲学家马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106 - 43公元前),他认为合法的战争必须公开宣布,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必须公正地进行。荷兰法学家•格(1583-1645)维持在《和平之法(1625);战争与和平法只有当一个国家面临战争时,战争才是正当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和武力的使用是必要的,也是与威胁相称的。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一场战争必须同时满足几个方面,才能被认为是正义的只是战争要求。四个最重要的条件是:(1)战争必须由一个适当的人公开宣布主权权威(例如,政府的管理权威)社区在问题);(2)战争必须有一个正当的理由(例如,保卫国家)共同利益或者是对严重不公的回应);(3)交战国必须有正当的意图(即,它必须发动战争正义而不是为了自身利益);(4)战争的目的必须是建立公正的和平。自从二战期间通常还会加上另外三个条件:(1)必须有合理的成功机会;(二)不得已才使用武力;(3)战争的预期收益必须超过预期成本。
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结束了三十年战争,已经有了一致的努力国际法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战争法和军队行为准则。自19世纪60年代以来,这些规则越来越多地以书面规则的形式管理战争行为,包括交战规则对于国家军事力量日内瓦公约(1864-1949)和他们的协议(1977),以及各种限制战争中允许使用的手段的条约、协定和宣言。当代道德辩论经常集中在只是在战争中问题——尤其是是否使用的问题核武器永远是公正的。的海牙公约(1899年和1907年)和日内瓦公约试图规范冲突和处理战俘通过实施国际标准来保护平民。公约确立的三项原则一般适用于战争期间的行为:(1)目标应只包括战斗人员和合法的军事和工业联合体;(2)战斗人员不应使用不公正的方法或武器(例如:酷刑而且种族灭绝);(3)使用的武力应该与所追求的目标相称。
自末冷战在美国,几次国际军事干预都失败了进行结束知觉人权虐待(例如,20世纪90年代在索马里和南斯拉夫)。由于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日益重视和国际人权法的显著发展,国家元首对本国武装部队侵犯人权行为享有主权豁免的传统观念受到了挑战。与之相对应的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正义战争理论家一直认为有必要结束和惩罚这种滥用行为构成使用军事力量的正当理由以及这样做的意图表达了正义战争的目标,即回应严重的不公正现象并重建和平。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共识在这些问题上的正义战争理论家中,以及他们的影响因为国际法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