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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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理论,在犯罪学这一理论源于一种被称为“象征互动主义”的社会学观点,这是一种基于“象征互动主义”的思想流派乔治·赫伯特·米德,约翰·杜威,托马斯,查尔斯·霍顿·库利,赫伯特•布卢姆等等。第一个也是最著名的标签理论家之一是霍华德-贝克他发表了开创性的研究成果局外人在1963年。
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一个问题在犯罪学家中很流行:是什么造就了一些行为和一些人不正常的还是犯罪?在此期间,学者们试图将犯罪学的焦点转移到权力个体对社会消极行为的反应上;他们被称为“标签理论家”或“社会反应理论家”。
1969年,布鲁默强调了意义在社会互动中通过交流、使用语言和符号而产生的方式。这种观点的焦点是社会中个体之间的互动,这是社会意义的基础。这些理论家认为,强大的个人和国家创造犯罪通过给一些行为贴上不恰当的标签。这些理论家的重点是社会成员对犯罪和犯罪的反应异常这一点使他们有别于当时的其他学者。这些理论家围绕着概念尽管一些减少犯罪的犯罪学努力是为了帮助罪犯(比如改造工作),但它们可能会让罪犯更接近犯罪生活,因为它们给参与行为的个人贴上了标签。当社会成员开始根据这些人的标签来对待他们时,这些人自己也开始接受这些标签。换句话说,一个人做出了别人认为不合适的行为,别人给这个人贴上了离经叛道的标签,最终这个人内化并接受了这个标签。社会反应的概念,即他人对行为或个人的反应或反应,是标签理论的核心。这一理论的关键是理解他人对特定行为的负面反应是导致该行为被标记为“犯罪”或“越轨”的原因。此外,正是他人对某一特定行为的个人的消极反应,才导致该个人被贴上“罪犯”、“离经叛道”或“不正常”的标签。根据文献,已经确定了几种对越轨行为的反应,包括集体规则制定、组织处理和人际反应。
贝克尔将偏差定义为一种社会创造,在这种社会创造中,“社会群体通过制定违反规则的规则来制造偏差。构成越轨行为,以及将这些规则应用于特定的人,并给他们贴上局外人的标签。”贝克尔将行为分为四类:被诬告、顺从、纯粹离经叛道和秘密离经叛道。被诬告者指的是那些从事顺从行为但被视为离经叛道的人;因此,他们会被错误地贴上离经叛道的标签。顺从指的是那些做出听话行为的人,这些行为被认为是听话的行为(而不是被认为是越轨的行为)。纯粹越轨者是指那些从事违反规则或越轨行为的个人,已被承认为此类行为;因此,他们会被社会贴上离经叛道的标签。秘密越轨者是指那些有违反规则或越轨行为但未被社会视为越轨者的个体;因此,他们并没有被贴上离经叛道的标签。
根据社会学家的说法埃米尔·迪尔凯姆在乔治·赫伯特·米德和凯·t·埃里克森的著作中,越轨行为对社会是有功能的,并且保持着稳定通过定义边界。1966年,埃里克森扩展了标签理论,将越轨行为的功能包括在内,说明了社会对越轨行为的反应如何使犯罪者蒙羞,并将他或她与社会其他部分分开。这种污名化的结果是自我实现的预言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开始以与社会相同的方式看待自己。
关键概念:主要偏差和次要偏差
主要越轨是指一个人最初的越轨行为,对个人的地位或社会关系只有轻微的影响。这一概念背后的概念是,大多数人在一生中都会触犯法律或做出越轨行为;然而,这些行为不够严重,不会导致社会或个人将其归类为罪犯,因为从事这类行为被视为“正常”。超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种行为在技术上是犯罪的,但没有导致这样的标签。此外,许多人会将娱乐用大麻视为另一个例子。
然而,次级偏差是对社会反应的反应,以及对参与行为的个人的标签的反应不正常的.这种类型的异常,不像原发性异常,有主要的影响对于一个人的地位和社会关系而言,是内化的离经叛道标签的直接结果。从主要偏差到次要偏差的路径如下图所示:
主要越轨→他人标签作为越轨→行为人内化越轨标签→次要越轨
理论贡献
标签理论主要有三个理论方向。它们分别是布鲁斯·林克的改良标签,约翰·布雷斯韦特的再整合羞辱,以及罗斯·l·松田和凯伦·海默的差别社会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