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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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和租户,也叫出租人与承租人不动产租赁的当事人,其关系受其约束合同.业主或出租人作为财产的所有人或所有人,无论是有形的,如土地或建筑物,还是无形的,如共有权或通行权,都通过协议同意租赁一份租赁协议,或其他文书,允许另一个人,租客或承租人,享有独家的拥有和使用财产在一段特定的时期内,通常是在支付租金.一般来说,任何人都可以授予或接受租赁,尽管有一些普通法和法定的条件和例外(特别是关于未成年人、外国人、重罪犯、法律上的疯子、et al。).此外,一般而言,任何财产权益拥有人,均可就任何等于或少于他自己的财产,批出有效租约;因此,本人仅拥有租约的人,可将分租权授予等于或少于其本身租约的任何期间。
租赁权的主要形式如下:(1)“固定期间租赁权”可授予任何一定时期,短则一周或更短,长则数百年。固定期限的租赁随着期限的届满而自动终止。(2)“定期租赁”——每年、每季度、每月、每周或其他一些时期——无限期地持续下去,直到房东或雇主发出终止租约的通知租户.法律和双方同意规定一定的事先通知期限。(3)“随意租赁”是根据业主和租客双方的意愿而定。这种租赁相对较少,但有时用于满足临时必需品。如果没有约定租金,房东有权获得使用和占用的补偿。(4)“默许租赁”是指租客以合法方式获得占有,但在其地产结束后仍“持有”或继续占有;租客被认为是“容忍租客”,而不是侵入者。容忍租赁,如同随意租赁一样,很容易转变为定期租赁;租客同样有责任为使用和占用支付赔偿。在某些情况下,他可能会受到惩罚,例如双倍租金。
租赁或租赁可因授予的固定期限届满、终止通知届满或没收而终止。通常情况下,租契中会明文规定,如租客未能支付租金或违反租契,租契便会被没收契约.如果出现没收的权利,则由房东决定是否强制执行。在大多数情况下,他须向租客送达通知,指明违反,如有可能,要求予以补救,如有需要,要求予以赔偿。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房东可以进入、扣押和保留租客的个人财产,直到支付拖欠的租金为止,这种古老的破产救济仍然存在,尽管在相当多的司法管辖区,这种救济已经被废除,只剩下征收债务的普通法律程序和驱逐租客的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