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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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斯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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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盗窃,在刑法即非法从他人财产中夺取并带走个人物品,意图偷窃。盗窃罪是具体犯罪的一种,属于一般犯罪的范畴盗窃

历史上,财产易遭盗窃普通法有形的个人物品。现代立法扩大了这一罪行的范围,规定可盗窃的物品,如附在土地上的作物和附着物以及证明法律要求的文件。盗窃罪需要trespassory服用;也就是说,货物必须从另一个没有财产的人那里夺取同意.普通法盗窃罪的扩展主要是通过扩展他人占有财产的概念而发生的。因此,占有财产委托由主人交给仆人,算是留在主人手里;因此,仆人变卖这种财产就是盗窃罪。同样,当被告通过欺骗或虚假陈述获得与其中财产不同的货物的控制或占有时,占有被视为没有传给罪犯,后者的挪用是盗窃。以虚假陈述诱使所有人同意割让货物中的财产的,以虚假陈述取得货物的犯罪欺诈

货物不仅要拿走,还要“运走”。后一个要求是高度形式主义的,整个对象的任何运动都可以满足,无论多么轻微。最后,必须有偷窃的意图,这通常被定义为意图永久剥夺所有者的货物。因此,如果有归还财产的意图,未经授权借用他人财产就不属于盗窃。此外,一个人错误地认为这些货物是自己的,并不构成犯罪。

这篇文章最近被修订和更新迈克尔·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