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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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战争,这部分的国际法处理初始、行为和终止战争。其目的在于限制战士和造成的痛苦,更特别,那些可能被描述为战争的受害者是平民身份的平民和那些无法参加敌对行动。因此,受伤,生病,失事,战俘还需要受法律保护。
战争法发现很难跟上快速变化造成的发展不断花样翻新的武器和技术更为先进的战争,伴随着他们的对自然的破坏环境。因此成为重要的不断补充条约早些时候(但不是废除)。这篇文章展示了这样一个过程进行了补充。
战争的法律也已采取包括赋予国家限制使用武装部队。没有系统的法律可以阻止一个国家(或者,事实上,一个人)使用武力自卫,和这一概念的局限性也在本文中讨论。
国际法的渊源战争
法条约
在古代战争是不受任何控制锻炼的战士,和任何限制他们可能会放在自己的行动在战场上由于军事需要而不是任何相信袭击平民或杀死战俘独自wrong-let非法的。的维京人入侵者在11世纪,例如,知道没有概念,免除对平民的攻击或掠夺,和他们没有一般保护和释放俘虏敌方战斗人员。他们应该没有原因:没有条约禁止在战争中残酷的行为状态之间的协商,也没有国家之间形成了统一的实践,认为自己是文明,以避免这种行为。为了这样的规范发展,必须成立独立国家的共同信仰的一些限制应该放在战争的方法和手段,特别是如果战争是之间的基督教国家。(十字军东征对异教徒没有控制的任何类似的关注。)在中世纪在欧洲的戒律基督教开始在战场上提供模糊的行为准则。1625年•格写了在《战争与和平》的律法(法理引发ac奶嘴),他探索的人道主义待遇的基本原则是战争的牺牲品。
如果平民享受任何保护,这也将成为战士必要明确区分。这只能随着专业的发展军队身穿独特的制服,并在自己的代码骑士精神。某些行为会成为unchivalrous并从哥哥的士兵会导致沉重的制裁。骑士精神然而,没有保护普通士兵或普通的平民,为谁骑士的概念被认为是不合适的。保护,法治较低的订单等待人类的接受原则,采取了一种独特的形式在19世纪。
直到20世纪存在没有国际法原则,有限的国家开战的权利。战争被视为一个积分国家的一部分主权进入出于政治原因。不过,试图区分战争被认为是“只是“从那些“不公平的。“这是一个基督教教义规定,其中,圣奥古斯汀,但这是一个非常灵活的人,使一个国家来描述其战争就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作为一个必然的结果,敌人会因此打一场非正义的战争,和它的士兵可以以任何方式由国家声称是打一场正义的战争。很可能是所有国家参与一个冲突将声称是为正义事业,将显示一个服务员缺乏关心保护那些不能通过伤口或捕获,为自己辩护。
现代武器的发展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痛苦的战士,和战场医疗保健的巨大进步,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国际合作是需要保护受伤和生病。亨利·杜兰特瑞士公民的创始人红十字会,卓越领先很多州第一个结论日内瓦公约1864年保护受伤和生病。但是第一次尝试编写战争法的起草弗朗西斯·利伯一位大学教授纽约。颁布北方军的总统亚伯拉罕。林肯在美国内战,利代码是在随后的法典编纂产生深远影响的战争法。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禁止使用炸药炮弹重量不到400克,而在1899年两大条约时得出的结论黑格,一个关于使气体窒息而死,另一个关心子弹扩张。第二次海牙会议,在1907年,被证明是一个里程碑,生产13个独立的条约。1925年,日内瓦天然气协议签定以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气体和细菌战争的方法。这之后在1929年由两个进一步的日内瓦公约,处理战俘的受伤和生病。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另一个会议产生了四个1949年日内瓦公约处理,分别受伤和生病的陆地上,受伤,生病,和在海上失事,用战俘、平民。进一步的条约之后,包括1954年海牙公约的保护文化财产,1977联合国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的环境公约修改技术,和两个1977年协议1949年日内瓦公约,公约的条款民族解放战争和内战。
法律的定义
战争法被发现不仅在条约的国家,而且在国际习惯法,发现在实际的国家和信仰(称为意见,法学博士:“法律意见”),这种做法是符合国际法的。大部分国际习惯法已经发现在上述各种约定。因此,它可能正确地认为,虽然一个特定状态不是一方某些条约,它仍然是受国际习惯法的原则法典在该条约。此外,条约可能广泛接受,可以说反映了所有国家的实践,然后它可能绑定所有的州都反映了国际习惯法。作为这种方法的一个例子,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在1946年决定1907年第四海牙公约,有关战争的法律和习俗在陆地上,反映了国际习惯法;因此,其原则约束德国虽然有些州,与德国交战,没有政党。
战争法的一些地区不受条约规定,因此有必要转向其他国际法的来源。然而,它可能是一个特定的点以前从未出现。在这种情况下,Martens条款,它第一次出现在1899年的《海牙公约》(和)以来一直重复在几乎每一个主要的条约,避免任何法律上的空白,提供以下:
直到战争法的更完整的代码已经发行,高缔约方认为宣布是有利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包括在他们采用的法规,居民和交战双方通过仍在保护和法治的原则的国家,由于他们的用法中建立文明的民族,从人类的法律,公众的要求良心。
司法判决也国际战争法的来源。在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二战后制定了许多一般原则,成为被广泛接受,但是,事实上,后冲突大量其他法庭由各州尝试那些被控犯有战争罪。此外,日本法院的情况《下田v。日本(1955),处理国际法律的合法性广岛和长崎的原子弹爆炸。
开始敌对行动
的国际联盟盟约在1920年试图限制,但不禁止,求助于战争。它提供国家应该寻求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通过引用仲裁,司法解决,或联盟理事会。各方约同意,他们将在任何情况下战争的手段,直到三个月后该奖项由仲裁员的司法裁决,或报告。直到Kellogg-Briand协议1928年,63个国家党放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该条约被纽伦堡法庭建立依赖不仅有发动侵略战争的国际犯罪,但国际法还对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