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定义的战争
两个特别的重要,不是引用条约这个词的意思吗战争和任何自卫的权利的限制。战争这个词仍然是主观的,给予州自由拒绝从他们军事如果他们的冒险。(例如,在日本和中国之间的争夺满洲从1937年到1941年,日本拒绝调用冲突战争。)作为一个概念,术语后剩下的没有意义联合国宪章》1945年,在第二条(4),禁止“对领土的威胁或使用武力完整性或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不一致的目的联合国”。此外,所有的日内瓦公约适用于武装冲突,是否正式被称为战争。在福克兰群岛冲突在1982年,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在502号决议)谴责了阿根廷入侵岛屿的违反了和平,尽管阿根廷和英国宣战。在捕获的敌人,战斗人员有权处理由1949年第三日内瓦公约的规定。
侵略
的安理会联合国是由39条特许授权确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的存在,违反和平,或侵略行为。它可能提出建议或决定什么措施(包括使用武力)应当采取。在实践中,安理会经常无法行动,因为拥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苏联、法国、中国),无法采取行动通过使用武装力量,因为没有一个单个国家和联合国之间的协议设想特许的。
1974年,联合国大会3314号决议定义侵略,给一些例子。第三条,为例,由武装部队入侵或攻击的国家,军事占领,轰炸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的封锁港口或沿海地区,行动的国家允许其领土用于准备对第三个国家的侵略行为,和发送的武装团伙,组,次品,或雇佣兵进行行为对另一个国家的武装力量。其他大会决议,特别是1970年2625号决议(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合作按照《联合国宪章》),强调禁止使用力包含在第二条(4)。
律师哀叹宪章生效所禁止的不精确的定义。三个概念似乎几乎可以互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侵略,武装攻击(最后一个被发现在第五十一条,关心自卫)。第二条(4)进一步混淆了禁止力量”对领土问题完整性或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不符合联合国的目的。“这导致参数作为科孚岛通道情况下英国和阿尔巴尼亚之间和1949年袭击以色列飞机与一个伊拉克核反应堆在1981年,虽然有使用武力在某些情况下,这个力并不针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反对联合国的目的。在科孚岛通道的情况下,英国坚持是清除阿尔巴尼亚矿山从国际海峡,在伊拉克的情况下,以色列认为,它摧毁了一个设施可能获得制造核武器的能力,将威胁到以色列。的联合国国际法院第一行动和安理会谴责,第二。
很可能,任何境外使用武力的状态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第二条(4),而术语的力量用在这里也意味着侵略。任何国家使用武力,因此,需要表明,这样做不是出于侵略但在自卫。
自卫
宪章第51条:“本章程中没有损害固有的的个人或集体自卫如果发生武装攻击反对联合国的一员,直到安理会采取措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条件。“在尼加拉瓜v。美国(1986),国际法院正义裁定,这篇文章证实了自卫的权利在惯例的存在国际法。1837年,卡洛琳事件,美国和英国之间的纠纷由英国军队在进入美国领土加拿大叛军战斗,导致普遍接受,任何国家想要证明它是正当防卫需要显示即时,压倒性的必要性自卫,没有选择的手段和审议。此外,自卫的行为需要力量的比例用来对付它。
应该注意的是,第五十一条提到的个人以及集体自卫。福克兰群岛的入侵之后,英国政府声称的特遣部队和发送后续对阿根廷军队采取军事行动是符合第五十一条下个人自卫的权利。另一方面,美国在1966年提出,其军事援助南越是合理的集体自卫。美国还试图争辩说,带来的尼加拉瓜在1986年国际法院之前,与这个国家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集体自卫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法院决定,不过,“没有规则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没有请求由国家认为自己是武装攻击的受害者。”(在相关时间,这些三个中美洲国家认为一个持械袭击发生。)此外,法院认为,为了集体自卫的权利适用,攻击政府将不得不请求援助国家声称在集体自卫。因为这没有发生,美国不能证明其行动对尼加拉瓜宪章第51条下集体自卫。
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允许先行自卫的宪章。读,第五十一条实际上需要一个武装袭击发生前一个状态可以在自卫行为。然而,如果表达的“固有”第五十一条允许国际习惯法是,那么它可能会认为一个国家确实有一个预期自卫的权利。尼加拉瓜的情况似乎表明这个解释,这是非常有效地使用以色列6月1967年当它摧毁了埃及空军在地上之前预计埃及对以色列的攻击。美国在利比亚城市合理的空中攻击军事目标在1986年声称这样的行动,以防止恐怖分子袭击美国在未来。此外,它可能会认为一个国家声称自卫行动可以考虑敌对行动的积累,对评估其响应的比例。
这里有一个非常好的分界线先行自卫,这可能是法律允许的,报复,主要对象是惩罚所谓不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13被以色列破坏民用飞机贝鲁特、黎巴嫩、1968年被联合国安理会谴责报复,因为这次袭击是为了报复袭击以色列飞机在雅典,一个以色列的公民被杀。(因为安理会不是法院的法律它不会自动跟随,其军事行动信号的谴责非法)。
进一步问题的定义自卫第五十一条的程度是一个国家可以通过军事力量介入到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为了拯救它的公民受到威胁。1976年,以色列国防部队的成员进入未经许可,境内乌干达拯救以色列公民被劫持旅行时一个恐怖组织和世卫组织民用客机上的被保持人质在恩德培坎帕拉附近的机场。有一些证据表明,乌干达当局借给一些援助劫机者。的恩德培突袭并不是谴责由安理会,许多作家在国际法律认为是raid正当。当然,有许多独特的特性,使这一个明确的法律案件:以色列使用最少的军事力量对付一个似乎是协助恐怖分子,尽快和他们离开他们的公民在他们的控制之下。在格林纳达事件在1983年,美国派遣军队来恢复美国公民从岛上后,政府已不复存在其主要成员丧生。美国军队仍在岛上举行了选举之前,然后他们撤销。格林纳达入侵可能不太明显比恩德培的突袭,但是,因为美国(以及该地区其他国家的武装力量)采取行动的要求格林纳达的总督,国际法下的入侵可能是合理的(尽管不是所有的国际律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