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战争方法和手段的限制
武器
1907年《海牙公约》附则第22条规定,“交战双方通过采取伤害敌人的手段不是没有限度的。”这个特殊的原则支撑了大部分的法律在这方面,有很多这样的例子。例如,同一条约第23条禁止某些活动,例如使用毒药或有毒武器、背信弃义地杀害或伤害敌方战斗人员、攻击投降者或宣布不给予宽恕。它还禁止使用武器、抛射物或旨在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材料。采取这种做法的原因之一,正如《联合国人权宣言》所述圣彼得堡是1868年的“唯一”合法的国家在战争期间应努力实现的目标是削弱战争的力量军事敌人的力量。”
这一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因此,使用化学1925年禁止使用细菌武器日内瓦协议.由1972年《细菌武器公约》,缔约国同意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发展、生产、储存、保留或获得细菌或生物武器或毒素。如果对化学武器的禁令真的出台,它可能会采取同样的形式。
使用核武器不受任何明示的禁止。然而,一些国际律师认为,上述原则暗中禁止使用辐射效应,因为辐射效应不仅可被视为一种毒药,而且可被视为一种有害物质武器故意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大会联合国谴责1961年第1653号决议使用了它们,但这一决议的价值大大削弱了,因为在核武器国家中,只有核武器国家苏联投了一票。在《下田v。日本(1983年),日本法院裁定使用原子长崎和广岛的武器是相反的国际法这不仅是因为所使用的武器类型,而且因为以任何方式轰炸这两个城市的平民人口都违反了国际法《海牙公约》1907股。
就像核武器,煽动性的武器除非用于对付平民,否则不会被特别禁止。然而,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将它们用于敌方战斗人员(而不是军事装备)将违反1925年的规定日内瓦气体议定书,因为它们属于“所有人”的范畴类似的液体、材料或装置。”
的越南战争说明了现代武器可以对环境.在这场冲突中使用化学除草剂和其他砍伐森林的方法,以及企图改变天气模式,引起了全世界对这种活动的注意。其结果是1977年的联合国环境改造公约,该公约要求各国不得从事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用途,使用影响广泛、持久或严重的环境改造技术。第一个协议1977年决议还禁止使用意图或可能预期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破坏的战争方法或手段。该议定书特别指示各国考虑它们可能发展的任何新武器是否会违反任何国际法规则。
在海上,海军军队可能会攻击敌人的军舰。阿根廷军舰的沉没一般Belgrano因此,尽管它是在英国政府宣布的“完全禁区”之外受到攻击,但它并不违反国际法福克兰群岛.
平民
根据习惯国际法,只有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成员才能参加敌对行动,法律一直试图在可能受到攻击的合法战斗人员和不可能受到攻击的平民之间划清界限。
其中之一1978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制定了《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基本规则》,要求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都要“区分平民和战斗人员,以保护平民和平民财产”。平民人口本身和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攻击应完全针对军事目标。”上文已讨论了限制对平民使用化学武器或核武器的问题。此外,1981年《常规武器公约》特别禁止使用地雷、饵雷和其他类似装置煽动性的1977年的第一项议定书规定了非常详细的目标限制,以保护平民。例如,仅为恐吓平民人口的目的而进行的空中轰炸是禁止的,因此使用飞机执行这种任务是非法的。商船在有限的情况下可能受到攻击,但不会被军舰击沉潜艇没有首先将乘客、船员和船籍放在安全的地方。
中性色
1907年海牙第五公约宣布,中立国的领土不可侵犯,中立国有义务防止战争的发生好战的国家禁止将冲突带入其领土。特别是,属于交战国军队的部队进入中立国领土必须被拘留。此外,中立国必须对所有交战国一视同仁;出于这个原因,联合王国宣布中立在伊朗和伊拉克战争(1980 - 1988年)中,拒绝向任何一方出售军事装备增强它延长冲突的能力。
中立船可能会停在公海(发生在两伊战争当时一艘英国商船被一艘伊朗军舰拦下),以检查一艘载有违禁品.在海战在美国,1907年的第13项海牙公约禁止交战各方在中东地区进行军事行动领海中立国本身也有义务不协助交战国的军舰。
禁止战斗区域
任何形式的军事活动都不能在月亮(月球条约1979),南极洲(南极条约或在中立国的领土(包括领空)或领海上。此外,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能绕地球轨道运行外层空间条约(1967年)或被放置在海底1971年《海底条约》)。
战俘
1949年的《日内瓦第三公约》提供了保护儿童的基本框架战俘.从他落入敌人手中的那一刻起,他就受到保护,直到最后被释放和遣返。不得对他施加任何形式的胁迫以获取任何种类的情报;他只需要提供姓名、军衔、出生日期和序列号。在福克兰群岛冲突期间,一名阿根廷军官被英国军队抓获所谓由于他对冲突前在阿根廷失踪的法国和瑞典公民负有责任,他无法被迫透露有关这一问题的信息,因此被释放。
战俘应享有体面和人道的待遇,应从战区撤离,并应享有尽可能类似于扣留国武装部队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报复可用于对付战俘;即使敌国以违反公约的方式对待战俘,也不得以违反公约的方式对待他们。不得强迫军官工作,也不得强迫其他军衔人员从事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作。1949年《第三公约》第52条继续规定,清除地雷或类似装置应被视为危险劳动。
为确保战俘得到公约所规定的待遇,各国必须确保保护权被指定来代表他们。保护国是关押战俘的国家所接受的中立国。没有保护的权力在越南战争或两伊战争中被任命,但在马岛冲突中,瑞士代表英国,巴西代表阿根廷。一个州可以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替代保护力量。此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还有访问战俘营的权利。
如果一名战俘因犯罪而受审(而不是受到纪律处分),保护国(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必须被告知,这样,例如,保护国可能会为被告找一名律师。如果死刑被强制执行的,在判决并将判决通知保护国后至少六个月内不能执行。战俘可能因被捕前犯下的罪行(如战争罪)而受到审判,但即使被定罪,他也有权保留战俘的身份。
对企图逃跑的战俘使用武器构成这是一个极端的措施,在此之前会有警告。扣押国必须对战俘的死亡进行调查,并通知保护国。这样的事件发生在福克兰群岛冲突中,当时一名英国士兵开枪打死了一名他认为试图逃跑的阿根廷战俘。调查结果证明该名士兵无罪,并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
战争结束时,战俘将被释放被遣返.的结论出现了问题朝鲜战争当时一些朝鲜人不愿返回。一个遣返委员会它成立于1953年,剩余的战俘被转移到那里。在敌对行动结束前遣返身体健全的战俘已变得更加普遍。这种情况在两伊战争中出现过,但在马岛冲突中是一个主要特征。
占领
二战期间说明被占领土上的平民基本上不受战争法的保护。因此,1949年的《日内瓦第四公约》为保护他们提供了详细的规则。受保护人是指在冲突或占领的情况下,在特定时刻以任何方式发现自己落在冲突一方或占领国手中而他不是其国民的任何人。因此,被占领领土的居民是受《公约》保护的人;他们有权得到人道待遇,并享有对其人身、荣誉、家庭权利、宗教、礼仪和习俗的尊重。《第四公约》第34条明确禁止劫持人质和对人质或其财产进行报复。第49条禁止将受保护人移出被占领领土,除非在某一地区,居民或人民的安全必要的军事原因如此要求。1967年6月战争后,以色列占领了中东领土西岸,加沙地带,以及戈兰高地,但它声称第四公约不适用于这些国家。联合国在1988年的各项决议中采取了不同的观点,当时联合国特别宣布《公约》适用于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所有巴勒斯坦和其他阿拉伯领土。这些决议继续谴责以色列在这些领土上的一些行为,比如杀害、受伤以及在反对以色列统治的起义期间驱逐巴勒斯坦平民(他们是第四公约所保护的人)。
占领国得为被占领领土制定法律,使其能履行本公约所规定之义务,以维持秩序政府保卫国土的安全。同时,它必须尊重占领前生效的其他法律。占领军的需要,得接受征用,但须在付款后才可领取,食物和医疗用品也得领取征用前提是要考虑到平民的需要。如果这些物品的供应不足以满足平民人口的需要,那么占领国将有义务将这些物品运进领土。Nürnberg审判的结论是:“即使数百万人饿死,德国军队也要从苏联领土上被养活起来。”《第四项公约》试图防止的正是这种行为。
非武装部队成员并对占领军使用武力的受保护人无权享受特殊待遇,因为他们在被俘时无权享有战俘地位。占领国得将他们以违反该领土的普通法律或其实施的法律。但是,如果要判处这样的人死刑,则必须考虑到受保护人不欠占用人的任何义务忠诚.同样,占有领土的国家并不因此获得对领土的良好所有权。各种联合国决议都证实了这一点;1988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项决议重申,“以色列自1967年以来对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的占领丝毫不改变这些领土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