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格言
法律
验证引用
虽然已尽一切努力遵循引用风格规则,但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参考相应的样式手册或其他资料。
选择引用格式
反馈
谢谢您的反馈
我们的编辑将审阅你所提交的内容,并决定是否修改文章。
外部网站
法律格言这是一种宽泛的命题(通常以固定的拉丁文形式表述),自17世纪或更早的时候,律师们就开始使用其中的一些。其中一些可以追溯到早期罗马法.法律准则的范围比一般的法律规则要广泛得多,通常是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应该考虑的法律政策或理想。格言通常没有教条主义法令的权威和通常不被认为是法律,除非在其适用的范围内裁决用例。在加州一些格言已被纳入民法典;一个例子是,“任何人都可以放弃仅仅是为了他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的优势。但是法律是为公开的原因不能被私人协议所违背。(因此,一个协议不调用的诉讼时效不是有约束力的协议,而是不抗辩的某种合同构成一个非法限制贸易不是。)另一个例子是,“法律从不要求不可能”:Lex non cogit ad impossible.(因此,一个生病的演员可以免除演出,即使他的合同没有这样规定。)
随着16和17世纪商业和工业的扩张,英国法院被要求裁决许多新颖的案件,而这些案件的规则是不适用的中世纪的普通法提供很少或根本没有指导,法官们觉得需要广泛的,权威的支持他们决策的原则。英国律师和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1561-1626)以拉丁文编撰了一部普通法格言集,并对每条格言附有详尽的英文注释;以及英国法学家Sir的著作爱德华可口可乐(1552年至1634年)都充满了类似的拉丁语格言有些借鉴自罗马法,有些则是自己发明的。格言的集合,通常跟随解释性的评论和引用说明性的案例,继续出现在接下来的三个世纪英格兰和美国.然而,随着法令、判例和大量教科书的积累,这些准则的重要性逐渐下降。最终,它们被法官批评为曾经被认为最有价值的特征:笼统和含糊。尽管其中所体现的一些思想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但这些格言本身现在很少被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