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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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条件下,所有者(股东)的损失商业公司可能承担有限的资本投资的企业和不延长他们的个人资产。接受这一原则的企业和政府大规模产业的发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因为它使业务问题调动大量资金从各种各样的投资者不愿意也可以理解他们所有的个人财富在他们的投资风险。

股份制公司成员已转让股份的联合或共同之处股票17世纪在英国已经成为广泛满足要求的新贸易公司操作在遥远的土地上的金融和政治风险大。在1720年导致了一场严重的投机恐慌挫折股份制企业,然而,立法通过,这些公司使它更难以获得特许学校。

为了满足工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有限合伙开始流行起来。被称为法国在commandite在法国和Kommanditgesellschaft在德国,有限合伙协议需要至少一方完全承担责任如常规伙伴关系只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的金额投资业务。有限合伙企业在欧洲大陆和是很常见的美国在18和19世纪初,在英国许多非公司股份制企业存在到1825年。

法律不足关于扩展合作和非公司股份制公司和需要更多的资本逐渐接受了企业形式的企业。在英格兰股份制公司法案》(1844年)使公司成为可能仅仅通过登记,并在1844年和1862年之间股份公司所有股东的有限责任变得普遍起来。公司企业的形成也做了简单的在法国和德国在1860年代和70年代。从这个角度,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重要的形式商业协会在现代经济。另请参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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