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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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在一个小于整个州的限制区域内决定和执行措施的权力。一定程度上的地方政府特征世界上每一个国家,虽然程度极其重要。变体,地方自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强调地方的决定和行动自由。
这两个术语之间的区别不仅仅是技术上的重要性,因为它们有时与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关分散和权力下放.地方政府通常(但不一定)与前者有关;地方自治对后者。这些区别很重要,即使它们很模糊。从广义上讲,分权是指为了方便起见,将一些职能从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行政部门。权力仍由中央任命并对中央负责的官员管理,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仍归中央。另一方面,权力下放代表地方政府在某些领域的决策权力已下放给由地方选举的人组成的委员会,由他们自己自由任命的官员自行决定行动纪律.
这个词地方自治传统上被用于地方政府联合王国而且德国.因此,《基本法》(德国宪法)规定:“市必须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自己负责管理一切地方事务的权利。”另一方面,修改法国宪法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这些[地方社区]应通过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进行自治,并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制定规章。”这表达了去中心化的精神。
无论地方官员的权力和规章多么严格,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通常情况下,是相当纯粹的地方自治机构,比如区联合王国的地方议会有义务执行中央政府的宗旨。它们主要是地方自治单位,同时也是地方自治单位义务执行中央政府的教育、警务等服务命令。
因此,现代地方政府具有双重特征——它是分散和分权的混合体,是中央便利的混合体,也是承认并非所有权力都应该由中央来行使的混合体。这种混合表现在地方政府单位行使的一些权力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中央当局在财政援助下强制行使并受到相当严格的控制,而另一些则不是。这种混合产生了现代地方政府的高度复杂性。此外,地方政府是国家工作的部门化,以服务的地域分配为基础,而不是(1)划分为中心的部门或(2)将职能分散到公共公司。在地方政府中,权力的地域分配是其本质。
西欧、英国、英国的地方政府的历史美国俄罗斯也日益意识到其重要性。这种意识是一种发展的产物狭隘的城镇生活早在15世纪到17世纪现代国家出现之前就开始了。直到18世纪,对这些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中央控制都相当有限。值得注意的例外是法国下让-巴蒂斯特·科尔伯特或是17世纪的普鲁士,当时地方政府已经被中央政府的重拳所覆盖地方行政长官在前者,在后者的战争指挥部。许多日耳曼国家,如中世纪商业行会城镇,不过是城市.在英格兰特别是新英格兰在美国,地方单位——教区、城镇和城市——从它们的起源演变为自发的自治单位。这也是俄罗斯的情况,尽管在那里沙皇他通过各省长官严格控制城市米尔——村庄兼农业单位——通过税收、警察和政府封建贵族.这个州从一开始就殖民了一些城市。各个地方单位逐渐集成国家要求他们在和平、犯罪和警察职责、税收、军事物资、援助穷人和公路等方面承担义务。通过法令或法令或司法判决,地方单位是从属的,因此,一个思想固有的自治的权利消失了。到了19世纪,所有的地方单位都成为国家的合法产物,在权力上都是附属的,而且都是在默许下独立行动的。
19世纪的地方自由受到了以下因素的挑战:(1)通讯的速度缩短了行政管理时间;(2)人们对行政管理的要求计划经济(3)全国的增长政党与社会福利项目全国各地的统一,(4)增长意识(5)实现现代最好的技术管理公用事业公司需要由不同于传统的中央计划编织在一起的地区,以及(6)的需求民防反对空袭.这些都是反对纯粹自私自利政府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局部自由是由(1)的需要所支持的。亲密的地方知识和变化,(2)地方利益的强度和忠诚与合作的争取,(3)公民消费者容易对官员生产者产生影响的小范围,(4)可获得的政治教育领域,(5)制衡中央权力的滥用,以及(6)多元化政治经验和信心的民主价值。在所有的计划中,去中心化,是否到一个区域机构比如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在美国或传统单位,是紧迫的,必要的,和富有成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