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

一个升值的部分由海上保险的理解是至关重要的航运工业和特殊法律管理它。大多数船东进行船体保险在他们的船只和保护自己免受索赔由第三方通过“保赔保险”。水运货物几乎是普遍承保的危险。是不可能在一个简短的提纲这样进入的任何特殊的错综复杂,许多,海上保险法律。大多数情况下损坏的或其货物解决自己到保险公司之间的结算。建议海事法的变化必须评估保险在此背景下,作为实施不能承保的债务可以阻止所有但富有海洋航空公司从事交易的影响。

海上保险是已知的最古老形式的保险。事实上,一般的机构平均下,参与者在一个海上导致企业的亏损部分的全部,可能本身就看着一种原始形式的互助保险。今天船体和货物保险,事实上,通常是写在形式的措辞18世纪以来几乎没有变化。所谓的“危险”条款,列举承保的风险,通常的自然灾害不仅包括血管暴露,但人为的危险如捕捉或破坏敌人的力量。然而在1898年,伦敦劳合社承销商就职添加”的实践免费的捕捉和癫痫发作”(F.C。)条款的基本政策的形式,这是消除战争的影响和类似的风险保险。这种做法已经成为普遍的,结果一艘船的主人货物必须购买单独的战争险保险或其他海洋承销商支付的额外保险费,以换取删除F.C。。条款。

一种早期的海洋责任保险对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造成其他船只。影响了这种保险的“跑”或“碰撞”条款基本船体政策保险船舶对其所有者或运营商的损失或损害。理论,如果充分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不会鼓励锻炼适当的照顾在维护他们的船只和主人的选择和人员,船体承销商起初拒绝投保75%以上的碰撞责任。

随着蒸汽船的钢铁在19世纪,船东的潜在负债大幅增加。为了保护自己,英国业主联合起来”保护和赔偿”协会,俗称“P。和俱乐部,”也就是为了相互保险的责任都暴露在操作他们的船只。包括货损责任、人身伤害和损坏码头、桥梁、和其他固定对象,25%的赔偿责任的其他船只船体承销商拒绝投保。外国老板很快发现p和。俱乐部有吸引力,和1973年的约80%的运营商世界上的海洋吨位保险与英国俱乐部和他们的北欧和日本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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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监管

海事法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国际法而不是国内或市政法律的一个分支。它不应该否认国际海事法方面赋予它独特的味道;在可疑情况下法院的一个国家往往会寻求灵感的先例或另一个国家的法规或指导。除了在某种程度上,它可能会通过国际公约,但是,每个国家都有权采取海事法律,因为它认为合适的。尽管许多这样的法律最常见的海上国家,其他国家没有,尽管越来越多的倾向于恢复国际海事法实现的一致性在中世纪。在许多地区,一直采取的国际海事委员会通常以法语名字,拉西的海事国际(CMI),由30多个国家的海商法协会。拉西的工作主要由起草国际公约有关的海事法。当这样的准备一个草案,提交给比利时政府,然后召开CMI草案的外交会议和讨论修改作为官方代表可能会决定。如果修改后的草案获得批准在会议上,然后提交给各国政府可能的批准。虽然许多这些公约并没有被广泛认可,有些已经非常成功。

国际海上预防冲突的规则,第一次采用了一个国际会议在华盛顿举行,1889年修订的海上安全会议在伦敦举行不时自1914年以来,由所有的海上国家认可。规定,实际上,一个国际代码导航。在其他领域已经完成,以确保国际一致性通过私人协议自愿遵守受影响的利益;的共同海损,约克安特卫普海损理算规则颁布在1890年和最近修订1950年,最著名的例子是这样的协议;虽然他们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通过合并宪章政党和提单,他们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样有效地法律。

尼古拉斯·约瑟夫·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