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头垄断
寡头垄断行业的市场行为和市场表现通常结合了垄断和竞争倾向,两种倾向的相对强弱大致取决于细节市场寡头垄断结构。
卖家之间的竞争
在寡头垄断行业最简单的形式中,卖家很少,每个卖家提供足够大的市场份额,因此任何可行的他的政策稍有改变,就会显著影响所有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促使他们做出反应。例如,如果卖家A减少他的销售价格如果价格远远低于所有销售者所收取的一般价格水平,使他能够从竞争对手那里获得大量的客户,如果他们保持销售价格不变,他们可能会作出反应,将他们的价格降低相同的数量,这样一来,没有人以牺牲他人为代价获得利益,整个集团的总利润可能会减少。或者,卖家A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报复通过比他降低更多的销售价格,从而迫使他做出进一步的反应。相反,如果卖方A将他的售价提高到所有卖方所收取的一般价格之上(因此倾向于将至少一部分客户流失到竞争对手那里),他们可能会做出反应,保持价格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卖方A可能会收回他的提价,并将价格恢复到以前的水平。但他的竞争对手也可能会做出反应,把自己的价格提高到卖方A提高价格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行业的总体价格水平会上升,所有卖方的总利润可能会增加。
因此,寡头垄断中的任何卖方A都将根据他的情况决定是否改变他的价格或其他市场政策猜想竞争对手的反应。相应地,他的竞争对手将根据他们对卖方A将如何应对的猜测来决定他们的反应。这一过程不太可能将行业价格水平降至最低平均水平成本就像原子竞争一样。竞争限制和垄断限制之间可能存在许多不同的“均衡”水平,这取决于进一步的情况。
因此,在寡头垄断中是可行的的合并协议在竞争对手的卖家中是很可能的。它们可能是由合同或者,卖方对彼此价格或市场政策变化的反应模式形成的默契成为习惯。在美国,明示合谋协议被禁止法律但在寡头垄断行业中,默契或“君子谅解”很常见。这样的隐式的然而,协议可能会受到很多因素的破坏,包括需求的下降或技术的改进,这些技术可以让企业在削减成本的同时仍能获得利润。
在许多其他西方国家,正式的串通协议(通常称为卡特尔如果全面的在范围内)是合法的。无论是隐性的还是显性的,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人们可以说,寡头垄断价格往往是由卖方“管理”的,而不是由客观的市场力量决定的。
卖家的双重目标
寡头垄断的不同市场表现源于个体卖家本质上有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一个共同的愿望是在他们之间建立一个垄断的价格水平(以及销售成本等),这将使他们的综合利润最大化,使他们得到最大的“利润蛋糕”来分配。但每个卖家对竞争对手也有一种根本的敌意,他们希望自己的利润最大化,甚至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这些相互冲突的目标的相对优势可能取决于寡头垄断的集中程度,因为当卖家较少而其个人市场份额较大时,其竞争对手的反应对独立行动的威慑更强。
这就是为什么在寡头垄断行业中各种各样的市场表现是可以预期的。当其他卖家进入被封锁时,串通或相互依赖的行为可能导致完全垄断价格。如果只是阻碍进入,所产生的价格可能远远低于完全垄断水平,从而阻止进一步进入。但价格并不总是看上去那样。一个公布的价格远高于成本可能会被秘密对个人买家的价格降低,使实际销售价格的平均水平有所下降。如果寡头垄断行业是由几个相互依赖的大卖家组成的“核心”,加上几个或许多相当小的卖家组成的“竞争边缘”,小卖家的竞争可能会诱使大卖家限制他们提高价格的程度。
接近完全垄断定价的价格行为似乎主要出现在具有非常高的卖方集中度和封锁进入的寡头垄断中。这些特征价格和利润往往较低,尽管它们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高于竞争水平。少数经济学家坚持认为,寡头垄断价格总体上与原子竞争价格没有显著差异,但大量统计证据并不支持这种观点。
在产品差异化非常重要的寡头垄断中,促销成本和产品改进或开发成本将显示出与定价大致相同的各种趋势。当有几个相互依赖的大卖家时,这些成本可能被限制在与单一公司垄断者相同的水平;另一方面,在促销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竞争可能是激烈的足够的养育他们。寡头也可能合谋达成相对较高的统一销售价格,但同时进行独立的非价格竞争(在卖家集中度较低的地方,这种情况可能更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