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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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也叫正常贸易关系,保证给予最惠国同等的贸易机会;它本质上是一种通过将原本是双边的协议变成多边的方式,在各国之间建立平等贸易机会的方法。作为一个原则国际公法,它建立了主权各国在贸易政策方面的平等。作为一个工具经济政策,它为竞争性国际交易提供了条约基础。
在17世纪早期,一些商业条约纳入了最惠国条款。英法条约于1860年由理查德·科布登而且米歇尔·谢瓦利埃,他建立了联锁关税让步这扩大了最惠国待遇的范围,成为后来许多协定的范本。
这种待遇一直主要适用于进口关税,但具体条款已将最惠国原则扩大到国际经济接触的其他领域- -例如,一国国民在另一国领土上设立企业;领海航行;不动产和人身财产权;无形的产权例如专利、工业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和文学财产;政府采购;外汇分配;和税收。
最惠国待遇有两种形式:有条件待遇和无条件待遇。有条件形式只无偿地给予缔约方原先无偿给予第三方的特许权,并只在同等条件下或以换取同等收益的条件下,无偿地给予原先作为交易的一部分而获得的特许权。在无条件形式下,任何关税让步授予第三方即授予缔约方,这是1948年公约中规定的原则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并于1995年在协定中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在过去受到限制,因为对主要供应国给予减让的做法是为了获得互惠减让或通过重新分类和详细定义关税税目,使关税减让虽然形式上一般,但实际上只适用于一个国家。
国际社会对最惠国待遇的关注随着新的贸易监管手段(进口配额、外汇管制和国有贸易)成为比关税更大的贸易障碍。这些规定的酌情性和往往任意性使得不可能对平等交易机会作出任何具体保证。
从20世纪中期开始,最惠国待遇受到区域经济组织(如世贸组织)崛起的联合攻击欧洲共同体(现在的欧盟),只降低各成员的关税。然而,大多数国家继续给予几乎所有贸易伙伴最惠国待遇。1998年,美国政府正式采用了这一名称正常贸易关系对于最惠国待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策制定者担心这个词最惠国待遇误导了公众误以为某些国家获得了特殊的贸易优惠。美国政府对中国作为最惠国在美国国会引起了争议,直到该国被永久延长正常贸易关系美国在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