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的历史和跨文化发展
命名的法律问题
虽然地名被认为是公共事务,但个人姓名似乎也受到各种法律法规的管制。联合王国和美国实际上只有这样的国家吗坚持遵循原则罗马法一个人有权随心所欲地使用和更改他的名字,但用于欺诈目的除外。关于名字的第一个重要规定是法院的决定特伦特议会(1563年),规定施行洗礼的罗马天主教神父应确保儿童被冠以天主教圣人的名字;如果父母坚持要用另一个名字,牧师应该用这个名字进行洗礼,但要加上一个圣人的名字作为第二个名字洗礼名.这一规定,仍然是有效的一部分教会法,是针对新教给孩子们取重要人物名字的习俗(当时很流行)基督教的《旧约全书》否则与基督教无关(例如,亚伯拉罕,塞缪尔,拉结)。在这方面,这项规定在天主教国家是成功的,但它没有成功地阻止使用特定的(洗礼)名字,如意大利的Cesare(源自拉丁语Caesar)。
下一个重要的法律被通过了法国.的法国大革命首先在命名上给予完全的自由;结果就产生了一些非常奇特的名字,比如Mort aux Aristocrates, Racine de la Liberté,甚至Café Billard。为了制止这种现象,1803年通过了一项法律,将人名限制在“古代历史上已知的人名”和“各种历法中使用的名字”。再一次,这部法律在其主要意图上取得了成功;此外,它还阻止了有争议的名字的传播,如马拉和罗伯斯庇尔,以及文学名字的传播,如阿拉米斯,达达尼昂和罗密欧。非常合理的是,法律从来没有被解释得太狭隘,所以女性的名字,例如Jeanette和Henriette,已经被承认,尽管它们是不合法的,因为没有日历包含它们。这项法律在法国仍然有效。
东欧国家和某些邻近的中亚国家在不同时期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在这些国家,名字只能从已知和确定的名字中选择,确切的形式因国而异。天主教名字在立陶宛很常见,而在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则使用穆斯林和其他名字,有时甚至没有教会协会。在高加索地区,有来自高加索神话的名字,如Soslan和Dzerassa。
关于姓氏,最重要的规定是在1563年的特伦特会议上制定的:它规定每个教区必须保存完整的受洗记录,包括孩子的名字,他的父母和祖父母的名字。以前也有人这样做过,但没有这么系统。这种新的做法(很快在新教教区也开始实行)帮助确立了家族姓氏。关于姓氏的法律并不多,因为有两个基本假设:新娘会接受新郎的姓氏姓通过婚姻,他们的孩子将自动拥有父母的姓氏。
结合名字——德国法律允许新娘以连字符的形式将自己原来的姓氏加到她的新姓氏上(英卡·施密特嫁给卡尔·诺伊曼后,可能会变成英卡·诺伊曼-施密特),或者杰出的英国家庭将已婚夫妇的姓氏以连字符的形式结合在一起(贝娅特丽克斯·柯松和弗雷德里克·肖蒙德利成为贝娅特丽克斯和弗雷德里克·肖蒙德利-柯松)——都很少见。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主要是在离婚、收养和私生子的情况下与姓氏有关。离婚后,妻子通常最终被允许恢复娘家姓氏,例如,在德国,如果她被判定为有罪一方,而她的前夫也希望如此,妻子可以被迫恢复娘家姓氏。在收养程序中,要么接受收养人的姓,要么创建连字符形式。生出来的孩子非婚生子女通常接受母亲的姓。
在欧洲的许多地方,法律或习惯已经改变了关于姓氏的基本假设,形成了一种不同的情况。当一个捷克例如,一个女人,Anna Klímová,嫁给了Josef Novák,两人都可能保留他们原来的姓氏,或者妻子可能会变成Anna Nováková,或者更引人注目的是,丈夫可能会变成Josef Klíma,接受妻子的姓氏。这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孩子的名字也是这样商定的。所谓的原因因为这个立法是完全平等的女性.(然而,有一个漏洞即俄国人姓这个名字自动来自父亲的名字,而按照这种方式理解的平等则需要在父亲的名字或母亲的名字之间选择。)在西班牙,已婚妇女通常保留娘家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