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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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专员、立法委员调查市民的投诉官僚主义的滥用。办公室起源于瑞典在1809 - 10和被复制以各种形式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新西兰、英国、德国和以色列和在某些州美国和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省份。
立法机关任命申诉专员,但它可能不会干扰他的特定情况下的处理。他应该是一个独立团队大概impartial-arbiter政府与个人之间。他的权力范围涵盖所有机构,董事会和佣金,但有时不包括市政府(新西兰、挪威),内阁的决定(新西兰、挪威和瑞典),或法官(丹麦、新西兰和挪威)。虽然申诉专员的管辖范围内是巨大的,他的力量仅仅是推荐的。他建议政府采取行动,但不能命令他们的变化。
民事申诉专员收到许多书面投诉,除了少数,他占用自己的意志。这些被拒绝的多数没有调查。在许多情况下,公民没有国家投诉;司法特派员有时还征求澄清并帮助愤愤不平的人解释他的不满易理解地。在其他情况下,外面的人或身体抱怨申诉专员的管辖权,可以指导公民提出他的投诉。其他应用程序被拒绝因为党没有耗尽可用行政或法律补救措施;再次,司法特派员描述这些替代的上诉途径。在提供建议,申诉专员提供法律援助行政sphere-an地区的法律援助否则一直缺乏。
投诉的平衡是通过申诉专员为说明问题的机构。之后该机构完成了调查,并将结果,司法特派员形成一个意见,政府的行动的正确性。他不仅对他的判断代替管理员的但问管理员采取行动是否合理。在大多数情况下调查,调查员发现,该机构是恰当和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在回复原告,他解释了为什么该机构行动是婉转的。在剩余的情况下,司法特派员的结论,该机构行为失当。他可能表达局和原告认为有粗鲁或不必要的延误。如果他觉得机构的决定错误的,他可能一个正确的决定是什么,只要有可能,建议一个解决方案。此外,司法特派员的特殊和年度报告提供适度的援助立法机关在执行其监督功能。第十九条新西兰特派员的行为,例如,指导司法特派员唤起注意法律产生“不合理、不公正的压迫,或不当歧视性的结果。”
功能类似的监察专员由检察长在东欧和行政管理机构在日本。英国议会授权专员调查投诉他的议会成员。1967年夏威夷建立第一个国家调查员办公室在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