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程序
我们的编辑将审阅你所提交的内容,并决定是否修改文章。
阅读关于这个主题的简要摘要
国会程序,也叫秩序规则在审议制度的治理中,普遍接受的规则、先例和惯例程序集.这些规则旨在维持礼仪,确定多数人的意志,维护少数人的权利,并以促进有序的交易组装.
起源与发展
秩序规则起源于早期的英国议会.在1560年代托马斯·史密斯爵士写了一份早期的正式程序声明下议院这本书出版于1583年。Lex Parliamentaria(1689);《议会法》)是国会议员的袖珍手册,其中包括许多现在大家都很熟悉的判例。从杂志在下议院的报告中,它包括如下几点:
-
1.每次只讨论一个主题(采用于1581年)。
-
2.主席必须总是要求反对票(1604)。
-
3.人身攻击不得体的行为是在辩论中要避免的(1604):“他偏离了事物而落在人身上,应该被发言人压制。不可以使用谩骂或尖刻的话。”
-
4.辩论必须限于问题的实质(1610年):“一位议员在讲话,他的讲话似乎是无礼的,而且有许多嘘声和唾沫,这被设想为一条规则,即议长先生可以继续发表无礼的讲话。”
在美洲的殖民者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英国议会制定的程序,根据书面的宪章和授权进行统治,这一经验影响了各州宪法和联邦政府的框架美国宪法(1787)。为美国新政府解释和定义议会原则的第一项工作是议会实践手册(1801),作者托马斯·杰斐逊美国第三任总统。
一般议会法律和实践的现代制度在许多方面都与英国和美国议会现行的程序制度有很大差异国会.为立法机构设计的规则两院制的系统有了付费会员资格,那就见面了连续会议,需要多数票支持法定人数并将其职责主要委托给处理特殊立法要求的委员会。他们,作为一个整体,不适合一个普通集会的需要。
在美国,为“各种类型的议会……特别是……非立法性质的议会”服务的早期尝试是议会议会实务手册(1845),作者卢瑟·库欣(1803-56),一位法学家和马萨诸塞州众议院的职员。罗伯特的议事规则(1876),由美国陆军军官将军编纂亨利·m·罗伯特(1837-1923),经过了各种版本和重印,并继续定期出版,对议会程序的发展产生了持久的影响。
议会议事规则
根据罗伯特的规则在美国,通常适用议会法律的“审议大会”具有以下特征:它是独立的或独立的自治集团召开在自由讨论中决定小组的行动;它的规模足够大,需要正式程序;它的成员可以自由行动,每个成员的投票都有同等的权重;不同意则不然构成从身体中退出”;出席会议的成员代表全体成员行事,“只受该机构管理规则规定的限制”。
这样一个审议大会的意志表现在它对以审议形式提交审议的提案采取行动运动或成员提出的决议。为了得到一个运动在美国,成员通常必须站起来向主席讲话,以获得认可。如果动议是按顺序审议的,并得到其他成员的附议,则由主持会议的官员“陈述”,然后由大会采取行动。
动议可分为主要动议,介绍一个命题,或次要运动,旨在影响主要运动或其考虑。只有在会议前没有其他事务时,才可以进行主要动议。它屈服于优先级对所有其他问题。
次要动议可细分为(1)附属动议,(2)附带动议和(3)特权动议。附属动议适用于为修改主要问题或影响其审议而提出的其他动议性格.在美国的习惯用法中,“提上议事日程”的附属动议是指暂停审议某一问题,直到议会决定将该问题搁置以作进一步审议为止。这项动议没有争议,也可能没有争议修改、延期、承诺、分裂或重新考虑。关于前一个问题的动议的目的是强制结束辩论,并使议会立即就悬而未决的问题进行表决。它排除了辩论和修正案根据一般议会程序,需要三分之二的选票才能通过。提交、重新承诺和推荐的动议实际上是等同的。
修改议案要求修改提案的文本或条款,需要第二份,如果主席要求,必须精简为书面形式。的数量没有限制修正案这可能会被提出,而且是新的修正案可在待决修正案处理后尽快提出。运动修改除非与主要问题密切相关,否则一般不接受。
附带动议包括在审议其他问题时附带产生的问题,并在处理作为附带问题的问题之前决定。他们组成暂停议事规则的动议、撤回动议、宣读文件、提出审议问题、提出程序和上诉问题、重新审议、处理不合程序问题、确定程序方法、划分未决问题以及提出与提名有关的问题。当另一人发言时,当问题涉及使用非议会语言时,可以提出程序问题。该问题必须在引起异议的程序发生时提出。
特权动议涉及如此紧急重要的事项,它们暂时取代待处理的事务。这些动议优先于所有其他动议,并可在其他问题悬而未决时提出。在这类动议中,有确定休庭时间、休庭、休庭以及提出特权问题的动议,所有这些都是无可争议的。
从会议上采取的动议,解散委员会,接受委员会的报告,向撤销、废除、废止、撤销,以及允许议员在被要求发言后恢复发言辩论非保密。
要辩论一个问题,成员必须得到主持会议的官员的认可。主持会议的官员首先认可提案的推动者或提交报告的委员会成员,并努力在赞成和反对某一问题的人之间交替承认。根据一般议会程序,有权发言的议员可不受限制地发言,不过按照惯例应通过一项规则,将辩论的时间限制在一定的分钟数之内。在辩论中,成员必须限制对所考虑的问题进行评论,必须避免人身攻击,而不得提述动机。主持会议的官员是议会成员,他有权辩论和参加程序,但通常在发言前请另一人上台,并且在未决问题得到决定之前不会重新开始。
投票方式包括投票、分组投票(即上升票或替补票)、投票口试(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出纳员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计数,通过赞成和反对(职员点名并记录每次投票)。如对口头表决的结果有疑问,任何成员均可要求进行正式表决。除非另有规定,只有出席的成员才能投票代理选票。平局投票击败肯定的运动。主持会议的官员,如果是大会成员,可以投票决定打破平局或创造平局。
全体委员会由全体大会组成,作为一个一般委员会。它提供了更大的审议自由,但在立法会议以外的机构中很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