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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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假释意思是“词”,它与释放囚犯有关派生的因为他们在保证不再犯罪后就被释放了。允许囚犯在服满刑期前获释的做法至少可以追溯到18世纪。在当时的英格兰,几乎所有严重的罪行(重罪)都可判处死刑,尽管真正被处决的罪犯相对较少。国王判了大多数死刑请再说一遍条件是罪犯同意被转移到流放地(例如,澳大利亚或美国英国犯人;非洲,新喀里多尼亚,或者法属圭亚那法国囚犯)。最终,法院被赋予了宣判死刑的权力运输本身,通常在句子中指定一段时间,虽然大多数句子是这样的运输修改为执行动作.英格兰发展了一套““休假票”,在这种情况下,被判运输监禁的罪犯被允许一定程度的自由或返回英国的权利,以换取良好的表现。英国在19世纪中期废除了押运刑(法国的流放地一直持续到20世纪中期),代之以劳役刑,其中包含了一个不同名称的类似程序。”授权发行。”被判处劳役的罪犯如果在拘留所表现良好,可以从监狱获释。然而,释放的条件是在监狱外表现良好;如果再犯一次罪,罪犯就会被送回监狱服完剩余的刑期残存).
假释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对罪犯在出狱后剩余刑期内的监督。假释的罪犯通常被要求遵守各种条件,这些条件可能是相当严格的,可能涉及他们在哪里生活和工作;他们还可能被要求接受医疗或精神治疗治疗还有药物测试。不遵守这些条件可能会导致假释被撤销并返回监狱。执行条件,以及提供协助和咨询,通常是一个人的责任缓刑或者假释官,被假释的罪犯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向其报告。在许多国家,监督官员或假释委员会将罪犯送回监狱的决定不得上诉或上诉司法审查.然而,通常是有规律的正当程序必须遵循的程序,以确保最低程度的公平。
提前解除刑罚奴役到19世纪晚期,英国的死刑已成为一种标准做法,其结果是,几乎所有囚犯在服完固定和预定的刑期后都被释放。在20世纪,英国的假释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最终达到了1991年的刑事司法法案。在这个法律(以及随后的修订),所有被判处四年以下徒刑的囚犯在服刑一半后自动获释。那些被判犯有新罪行的人,可以根据法官的酌情决定,不仅获得新罪行的刑期,而且还必须服完初犯未服完的刑期。被判四年以上的囚犯符合条件的服刑过半假释;那些被判刑15年以上的人可以根据假释委员会的建议由内政大臣批准假释。
在美国,“不确定的量刑在19世纪被广泛接受,并最终成为许多司法管辖区量刑法的基础。在这种量刑中,法官不判处罪犯固定的监禁期限,而是规定最长和最短的监禁期限。实际释放日期由假释委员会决定,该委员会也有权撤销假释并将罪犯送回监狱。
不确定的判决有许多改造和行政方面的优点。他们提供了激励对于仍在狱中的罪犯,为了使当局相信他已准备好获释而改善自己的行为;出于同样的原因,它们也能有力地抑制不当行为。囚犯被释放后,假释委员会监视他的行为和态度,从而能够确定他们是否已经好转。最后,不确定的判决使当局能够弥补法官判决的差异(通常被认为是囚犯之间摩擦和不满的根源),并对监狱人口施加限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几个州废除了假释。有固定发布日期的“确定”语句。然而,为了保留假释的改造优势,有几个州加强了"欢乐时光"的规定。规定,根据该条例,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可获减刑。许多保留假释的州通过了所谓的"该法律通常要求囚犯在获得假释资格之前,必须服完最高刑期的85%以上(这一比例使各州有资格获得联邦资金,以建造或扩建惩教设施)。部分由于对假释的限制,美国在20世纪最后20年的入狱率(即监狱中总人数的比例)增长了5倍。
20世纪90年代葡萄牙对刑法进行了类似的修订,其结果是监禁率增加了约50%;到21世纪初,葡萄牙和英国成为西欧监禁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与此同时,其他国家继续广泛使用假释。在加拿大罪犯服刑满三分之一或者无期徒刑服满七年的,可以假释;超过五分之四的加拿大囚犯最终通过某种形式的假释获释。在日本罪犯服刑满三分之一或者无期徒刑服满十年的,可以假释;在日本,大约五分之二的囚犯是假释的。在法国初犯通常在服完一半刑期后获得假释;惯犯在服刑较长时间后有资格获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