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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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在美国宪法,允许联邦或州立法的范围到目前为止,因为它可能会影响的权利个人当这些权利冲突的促进和维护健康、安全、道德,公共福利的公众。当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它倾向于使用一个原则称为“平衡利益”,以确定是否有权行使隐含状态警察力量虽然运动可能在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冲突法律法定或宪法。法院举行,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一个国家立法保护和维护健康、安全、或其公民的福利,这种法律”属于最传统的国家的警察权的概念。“因此,甚至在联邦法律的问题优先级在这些国家,有利于国家的法院决定。例如,一个国家的警察权力可能是用来禁止出口不成熟的柑橘类水果,理由是这样的出货量将影响种植者国家在市场上的声誉。虽然它似乎是一个明确的阻碍的自由运动州际贸易,法院斯莱v。柯克伍德(1915),支持这项措施合法的警察权力行使公民的代表。然而,如果法规旨在歧视另一个国家的市场或资源,而不是(如斯莱)来保护自己的资源,那么这不是一个合法的行使警察权力。
即使在利益的平衡很可能躺在支持国家的明显正确的制定立法在其警察权力的特权,其他因素的负担,例如,州际贸易,可能太大,允许这样的制定。在龙头v。纳瓦霍货运公司。(1959),一个伊利诺斯州法律要求特殊的挡泥板上卡车使用它的高速公路被发现太繁琐的要求虽然已经颁布了代表其公民的安全。
州法院也呈现决策的有效性有争议的法案,允许一个国家行使警察权力。
定期,州法院不得不处理事项涉及私人的健康概念争用与公众的健康。一个例子是坚持免疫学生对某些传染病,或禁止儿童进入学校没有这样的免疫。私人问题的家长可能会觉得只有他或她有权决定什么医疗孩子应该掌握的信念的人认为,药物治疗是一个侵犯他或她宗教实践问题,不时州法院。再次,法院通常发现公共卫生的权利往往大于私人或个人问题。
一般来说,法院倾向于维护法律行使它所认为善意的关心公众的幸福感,在地面上,立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来辨别公共需要和制定立法保护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