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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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因为行为或信仰与自己的行为或信仰相反而被监禁的人政府.这是一个很难定义的术语的最一般的含义。在实践中,常常无法将政治犯与其他类型的囚犯区分开来。
明确的问题
定义术语政治犯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目前这是一项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该术语的定义问题与多种因素有关,由于缺乏一个标准的法律定义,该术语的使用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情况上下文.在1961年的一封信中催化剂为建立国际人权组织国际特赦组织,彼得·本纳森(Peter Benenson)创造了这个词良心犯形容两名被判7年监禁的葡萄牙学生监狱他们的术语所谓“犯罪”——为自由干杯,尽管有独裁政府António de Oliveira Salazar那是当时的政权。从此,条款政治犯而且良心犯虽然大多数人都认为后者明确指的是持不同政见者宽恕也不提倡个人暴力。
这个术语的概念化和工作定义政治犯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承认权力关系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持不同政见者和政府代理人之间政府当局或者统治精英。政治犯是试图挑战现状的象征性代表。无论意识形态上下文这一挑战根植于——无论是种族、经济、政治还是宗教——政治犯罪(以及政治犯)的标准定义中区分它们来自普通罪犯的活动和行为。一些学者提出标准政治犯可以被关押有区别的来自普通罪犯:前者参与了某种类型的反对统治精英的群体斗争,而后者的活动通常涉及满足自身利益的因素。尽管法律缺乏明确性,但历史上和当代的政治犯案例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个人受到法律制度的惩罚和被政治政权监禁,不是因为他们违反了成文法,而是因为他们的思想和想法从根本上挑战了现有的权力关系。
在不久的将来,似乎不太可能在…方面取得进展编纂政治犯的标准法律定义有以下原因。首先,法律上的定义受到这样一种逻辑概念的阻碍,即一个人只有在被捕后才被赋予政治犯的地位;在此之前,潜在的政治犯可能被认为是持不同政见者、革命者、社会改革家或激进思想家,这取决于他们活动的性质以及如何解释他们的活动。其次,政治审判对于制造政治犯来说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充分的,因为有许多政治犯未经审判,甚至没有指控就被关押的例子。第三,导致政治监禁的行为的性质是无法定义的,因为当局经常将拘留作为保护国家安全的必要理由,而没有澄清政治犯的行为如何对维持政治监禁构成挑战。更糟糕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政治犯仅仅因为涉嫌被统治精英认为有问题的活动而被拘留。第四,政府否认是政治监禁的特征,对事后的法律编纂非常不利。政治犯往往存在于法律中泥潭在一个明确否认他或她的存在的国家机器中,没有获得代表的机会,在那里残酷和不人道的方法惩罚在没有任何保护性监督或干预的现实希望的情况下,拘留可以继续进行。
《世界人权宣言》和赫尔辛基协议
当代政治犯的存在凸显了一个事实,即关押他们的国家违反了几项重要的国际人道主义协议。最相关的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决议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虽然《宣言》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旨在成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取得成就的共同标准”。有几条特别涉及政治犯问题。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酷刑有辱人格的治疗还是惩罚。”由于政治犯经常被秘密关押,没有独立的监督或约束,据报他们的待遇令人遗憾。
与此同时,《世界人权宣言》第六条规定:“人人有权在任何地方作为法律面前的人而被承认。”政治犯经常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关押,或者根本没有指控,实际上被剥夺了这一权利。此外,与政治犯问题相关的还有强迫“失踪”案件,即反对统治精英的人在政府不承认他们被拘留的情况下,被强迫在身体上和法律上消失。历史学家认为,这种做法始于纳粹政权,“失踪”的人甚至被剥夺了合法存在的权利,并被贴上政治犯的标签。
同样,《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应遭受任意逮捕、拘留或流放”。尽管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叛国罪而且煽动叛乱在美国,这些类型的犯罪并没有抓住政治犯罪的本质,这些犯罪属于发表与统治精英相反的意见的范畴。鉴于大多数国家对政治犯罪缺乏标准的法律定义,政治犯通常面临的情况是,要么接受为适应情况而捏造的指控,要么被无故关押,这取决于政府或当权政权的社会法律结构。
与政治犯特别相关的是第18条,它保证了“思想自由,良心和宗教。”如前所述,历史上和当代政治犯例子的特点之一是他们对现状的挑战。自由表达相反和不同意见并不是一种自由合法的拘留的理由,尽管模糊和clichéd国家对国家安全的担忧。
《世界人权宣言》影响了其后《世界人权宣言》的人权规定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这些规定通常被称为赫尔辛基协议.该条约于1975年由35个国家签署,规定参加国“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一些主要的签署者根据该协议,人权组织指控他们关押政治犯,拘留他们只不过是为了行使与当权者在意识形态上不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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