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法院

英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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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法院,在英国法律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特权,并保留法律豁免权主权行使。特权法院最初形成期间,君主行使更大的权力议会

皇家特权本质上是合法的主权的行使的权力。各种权力被认为是它的一部分,包括压印钱,同行的(成员的创建上议院)、调用和解散议会和政府的英格兰教会,都是formally-though substantively-prerogatives仍然保留英国主权。以前特权立法权力,税,和处理紧急情况下一直属于议会。

的时间改革在16世纪,国王的特权权力大大增长。某些法院了国王的委员会(教廷里吉斯),实际上,国王的救援在这些情况下的普通法法院未能提供足够的补救或在这些领域中,他们没有交易。这些法院,所有这些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进行皇家权威,成为永久的专门机构,如的星宫法庭,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处理;的高法院委员会,成立执行改革解决;的法院的请求穷人的法院处理小权利请求协调》一书案件;和大法官法院,这实际上是一个法院股本

在17世纪早期,特权法院已从普通法法院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对,这对他们失去了大量的业务,看到任何进一步扩展他们的管辖范围内的生存威胁普通法。这个反对派时达到了顶峰的议会军队愤怒的决心查理一世(王1625 - 49)管理没有议会,在他的使用特权法院(特别是星宫和高委员会)来执行他的宗教和社会政策。因此,除了大法官,发达地区的重要程序的信任与普通法法院拒绝交易,大多数特权法院要么被废除的长期国会或修复后不复存在君主政体在1660年。生存的唯一特权法院恢复某种形式的请求,法院本身废除的17世纪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