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以及其他复习方法
后立即判断准予,败诉方可以问法院首先要重新考虑,给它一个纠正自己错误的机会。在英美法院,这一程序被称为新的动议试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如果有新发现的证据),程序类似的欧洲国家不存在重新审判的动议。如果这样做失败了,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允许败诉一方这样做上诉对另一个法院的不利判决。它们在哪些判决可以上诉以及上诉法院将在多大程度上审查上诉判决方面存在分歧。
一般来说,上诉法院在大陆法系中,对下级法院的裁决行使广泛的监督权力。在大陆法系中,从初审法院上诉到中级上诉法院的做法相当普遍,通常适用于所有判决超过一定的数量,有时对某些类型的判断,不管数量是多少。因为上诉涉及到一个新的听力该案件的审理程序类似于初审法院使用的程序,但可能不会提出全新的索赔。在对非终局判决的复核案件中,上诉法院经常将其复核限制在一个检查法官认为该判决的法律正确性,然后发回原审,以便下级法院的诉讼程序得以完成。对大陆法系国家最高法院的上诉一般限于法律.事实通常不会被重新审视,也没有新的证据可能会介绍。在一些国家(如法国和意大利),当事各方的论点可由一名代表内政部的官员加以补充正义.如果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裁决,它通常不会用自己的判决代替下级法院的判决错误的下级法院的判决只是宣布错误的判决无效,并将案件发回新的诉讼程序,通常是移交给不同于原案件的法院。最高法院通常可以对中级上诉法院的所有终局(有时甚至是非终局)裁决进行复审
与大陆法系制度相比,普通法上诉法院只有在出现有害错误(被认为可能影响判决的错误)时才会撤销判决,而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在上诉方在初审法院作出裁决时就该错误向初审法院提出申诉。普通法上诉法院审查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但只有在确信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认定是错误的或认定是事实的情况下才可能撤销上诉法官或陪审团)显然是错误的。即使如此,上诉法院仍将确认初审法院是否得出了正确的结果。这种偏好肯定是钢筋根据英美法系的规则,上诉法院只考虑初审法庭的证据记录和文字记录,不接受新的证据。再加上只有终审判决才可以上诉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使得败诉方在普通法制度下通常更难获得上诉逆转。大多数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设有第二个上诉法院,当事人可就第一个上诉法院的不利裁决向该法院上诉。这种第二次上诉的权利一般限于提出特别重要问题的某些类型的案件,只有一小部分当事人被允许进行第二次上诉。在美国最高法院,a请愿书授权上诉被称为上诉请求令状的复审令.
上诉法院普遍如此构成几位法官。在英美国家,法官如果不同意听证小组多数成员的决定,就会准备并提出异议或分开审理,这是一种常见的做法同时发生的意见,他们在其中解释他们意见不同的原因。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不同意见很少被允许;事实上,法院一般禁止公开个别法官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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