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和执行

起草判决书

当程序结束时,法院那考虑过的情况就会呈现所谓的最终判决.决定某些程序或中间事项的判决实质性的发行但不终止诉讼被称为中间的判断。这种判决的形式在世界法律制度之间和内部有很大不同。

在美国的实践中,法院在一项诉讼后作出的判决陪审团试验在风格化的文件中呈现,该文件仅列举识别数据,例如当事人的姓名、陪审团已作出裁决的事实以及性格被制造。该决定没有给出详细的理由。在无陪审团的审判中,法官通常必须写一份文件(或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列出裁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便作出裁决促进上诉审查。

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一般包括鉴定资料、判决和对判决的详细解释。观点可能风格各异。在德国在奥地利,它是叙事的性质;在法国,传统上它被铸造成一个长的形式句子由事实和适用的三段论组成的法律作为前提

判决的效力

判决一般在作出后对当事人有持续效力,有时对其他人也有持续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已决案件(也称为排除申索)禁止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和所有上诉都已用尽后对案件提出质疑或重新审理。这一原则旨在避免重复诉讼,并在较小程度上防止连续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因此,它是统一举行的美国即在追讨金钱的诉讼中作出有利于原告的有效和最终的个人判决时原告,则原告或其合法继承人不得就同一申索向被告提出第二项诉讼。教义已决案件然而,这并不排除基于不同索赔的第二次诉讼。

相关的学说附带禁止反言(也称为问题排除)在基于不同索赔的第二起诉讼中,排除双方在第一起诉讼中实际提起并必然确定的两起诉讼中共同存在的任何事实问题。在20世纪初,教义抵押品禁止反言或问题排除仅限于涉及同一当事人的连续诉讼。例如,A, B的卡车司机,参与事故与一辆汽车由C . C和复苏的判断,因为如果起诉C的过失,年长的规则是,在随后的诉讼由B对C破坏卡车,C不是避免声称他不是疏忽,因为B并不是第一个西装,不会受决定。大多数美国法院现在认为,即使没有涉及相同的当事人,当问题相同,当被告有足够的机会和激励在第一个案件中提起诉讼,被告将在随后的诉讼中受到约束。这一扩大排除规则在大多数其他普通法国家不被承认。

大陆法系也遵循的原则已决案件,不过范围有点窄。实质上,已决案件一般只适用于同一当事人(或其继承人或利益继承人)之间涉及同一类型诉讼(相同的诉讼依据和相同的救济要求)的新诉讼。

在所有的法律体系中,已决案件只有在用尽所有正常的审查手段或使用这些手段的时限已过之后,才能在程序上生效。

判决的执行

所有国家都有强制执行程序,旨在要求败诉方遵守法院的判决。系统在两个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判决的实际行政执行(国家官员是否会没收败诉者的财产或以其他方式执行判决?)和指导和限制这种执行的正式规则(某些财产是否可以免于判决;在强制执行前必须经过多长时间?)可靠的证据关于第一点是稀缺的,但有经验的从业者认为,一般来说,对一个可行的企业执行金钱判决比对一个没有保险的个人更容易。

关于执行的正式规则差别很大,而且通常是技术性很强的。在美国,获得选举权的一方货币法官通常可以立即利用旨在执行判决的程序手段。相比之下,在许多大陆法系中,直到所有上诉都已审理完毕或上诉时间已过,判决才能执行。每个制度都承认其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败诉者可以申请暂停审理上诉在美国,大陆法系的胜诉方可以要求上诉前执行。

当判决导致败诉方被命令做或不做某种行为时,普通法法院有权执行判决,对不遵守判决的一方处以罚款或监禁,理由是他的不服从构成蔑视法院。”一些(但不是全部)大陆法系赋予法院类似的权力;而另一些国家——比如日本——则不这样做,要求诉诸非货币判决的间接手段(如没收财产)。

当判决结果为金钱赔偿时损害赔偿,通常的执行程序是“征收执行费”财产属于被告的或根据其收入执行的。所有不受特定法规豁免的财产,以及赚取的收入和第三方所欠的债务,都受此执行程序的约束。官员通常会没收非豁免财产,并在公开拍卖会上出售,任何超出的收益都返还给被告。豁免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对判决债务人(诉讼中的败诉者)的相对宽厚程度差异很大。有些人只豁免适度的必需品(例如,穿衣服,工具和实现了用于谋生,家用家具);其他包括达到一定价值的房屋、汽车和其他资产。胜诉的原告还可以夺取被告未来收入的一部分。这种发作被称为装饰,是有限的,以允许挣工资的人生存,而他满足的判断。与财产一样,工资中免除征收的部分也因制度而异。

成本和支出

提起民事诉讼有时要花很多钱;大部分费用将包括律师费。所有制度都允许回收一些费用;它们在这些费用是否包括律师费方面存在差异。如果律师费是可以收回的,a原告将获得全额赔偿,不仅可以获得损害赔偿金,还可以获得诉讼费用。另一方面,在这样的制度下,索赔不确定的当事人可能会犹豫是否要提起诉讼,因为他们担心自己既输了,又要为对手的成本负责。如果中奖者不能收回费用和成本,他将在一定程度上遭受无法补偿的损失;另一方面,在这样的制度下,有正当理由但不是特定主张的当事人可能会毫不犹豫地起诉他们。在美国,一般规则是胜诉方不收取律师费,但在过去三十年中,许多法规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种索赔案件中,向胜诉方原告支付了律师费。在美国以外的地方,胜诉方通常会追讨诉讼费,但胜诉方的追讨通常仅限于“合理”的费用——这可能不包括胜诉方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