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起诉状
发达的法律体系需要一些方法来确定当事人的主要元素的争议:他们对事实,不同意法律,还是对?现有法律体系使用三种方法来发现双方的论点:原告的起诉状,公正地监督调查,和party-driven发现。
原告的起诉状是当事人提出的正式的书面文件论点。原告的起诉状服务通知索赔的性质或防御,每一方认为存在的事实状态,狭窄的问题,最终的数量必须决定,提供了一种方式来确定当事人是否拥有一个有效的索赔或防御,并创建一个记录的实际决定一旦诉讼结束。
直到19世纪中叶,普通法系统严重依赖恳求国家法律理论依赖和缩小的问题。理论上,普通法原告交替和被告提交的文件,每个响应之前,和缩小领域的冲突,直到只剩下一个问题,在其中试验会的基础。在实践中,法律上的小说和司法解释恳求规则常常打败了这些目标,发送方试验信息他们对手的竞争。在大约1850年开始,一系列的程序性改革发生在英格兰和美国。第一个改革寻求救济请求本身,要求答辩人强调事实基础的政党的原因行动,从而更好地披露争端的根源(有时称为“请求”)。争论的意义“事实”和“行动”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污浊的努力,然而,导致进一步的改变。
从20世纪中期开始,民事诉讼规则和规范的最后恳求,转而寻求缩小的争议通过发现和其他审判前的流程。现在大多数美国请求规则只需要”通知原告的起诉状”,原告给“短和简单语句声明表明答辩人有权救济”,被告提供了“短和平原”声明他的防御。对于大多数的行动,没有要求法律理论是表示请求或事实所谓具体来说。其他规则允许当事人辩护替代矛盾的声明或防御并提供通常只有两个原告的起诉状,投诉答案,应当允许。这些变化已经下调了诉讼的请求阶段的重要性。原告的起诉状的主要功能目前仅给予一般适合主题的通知对方当事人。随着审前阶段的发展事实,当事人可以很容易修改他们的恳求。
在现代法系系统,问题没有那么明显英美法系,部分原因是这些系统依赖于早期澄清争议和频繁的司法监督。欧洲的起诉状因此往往是通用的。的法官在一个特殊的初步缩小的问题听力甚至在一个全体听证会的完整法院。最终判决描述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原因。原告的起诉状因此在现代民法法系系统执行任务,普通法的起诉状最近才认为通知法院和当事人各自的主张。
的出现被告和原告
的召唤或类似的文档命令被告应对投诉后在指定的天数内的服务。在普通法系统中,如果被告未能出现,他可能会遭遇“默认”的判断。法系系统法院将继续全体听证会如果被告未能出现。
被告的反应不同的时间限制从几个星期到几个月,根据被告的位置,环境,手段的过程。在一些国家,要求至少在法院实际存在或交付的文档到法院(例如,意大利和瑞典),原告和被告都必须出现在一个动作的开始。
在准备阶段
恳求和外观阶段后,普通法法系传统包括准备阶段,揭示和组织证据使用和试验,可以解决行动越来越没有审判。
在英美程序预备阶段有几个目的。首先,它可以允许法院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决定纯粹的法律依据,没有任何关于争议的事实。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将解决运动法院可以决定而不必等待一个完整的审判。例子包括解雇的动作管辖范围内,运动将失败(历史上称为异议),和动作即决判决,移动方演示(有时是通过信息生产发现),一方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如果授予,这种诉讼审前动议结束。即使这样的审判前的审判是不可能的,法官在审判前的听证会上可能试图缩小的问题争端也许,解决这种情况,从而使审判不必要的。如果不结束诉讼审前阶段,它仍然会为试验通过裁决发现请求和更精确的配方有争议的问题。
法系系统有一个类似的预备阶段。经常,管辖等问题可以决定在初步阶段,而不必等待整个听证会。初步阶段也可能有助于缩小问题和产生结算。此外,有时可能收到证明在初步阶段,而不是在主要的听证会上,尽管在一些系统完整的法院举行听证会致力于各方面的情况下,没有区分认为初步和那些更重要相关的主要的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