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影响陪审团
民事程序和普通法程序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可能是民事陪审团的制度试验,现在基本上仅限于美国.然而,提供陪审团审判产生了其他程序要求和压力。例如,非专业陪审团只有在所有事实事项都以书面形式提出时才能对其面前的问题作出裁决直截了当的的方式。因此,普通法体系需要事先确定有争议的事实事项。在民法程序中,这一点不那么重要,因为案件是由专业法官通过一系列听证会处理的。此外,由于由外行组成的陪审团不能无限期地聚集在一起,陪审团审判必须以集中的方式进行。这使得英美审判具有独特的、偶尔具有戏剧性的特点。事实性问题的裁定是委托给专业人士的法官(据推测,他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空),这个过程可以延长到几次较短的听证会。因为解散的陪审团不容易重新组建证据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在审判开始时提供。因此,普通法体系使用程序(称为“发现),以便双方在审判前取得他们在审判时需要的资料(见下文发现程序).
当事实性的问题由一群外行来决定时,委员会法律必须确保陪审团不会被判有罪吗误导了通过表面上看似可信或令人信服的证据。当专业法官根据事实作出裁决时,就不那么需要防范这种危险了。因此,普通法证据学说的某些特点可以追溯到对陪审团不听取误导性证据形式的关注。
最后,由于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而法官只决定法律问题,在普通法程序中,必须从一开始就明确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相反,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同时裁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案件到达最高级别民事法院之前,通常不需要对两者进行明显区分,在最高级别民事法院中,只有法律问题可以进行审查。
民事和普通法程序的融合
尽管民事和普通法刚刚描述的,可以说是最近趋势走向融合。在私法问题上,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不会自行启动诉讼程序;相反,他们只做决定当事人提出的索赔,通常只根据他们提出的证据提出。事实上,在实践中,他们让当事人承担了建议证据线的大部分责任。普通法国家的法官也并不总是仅仅扮演公正仲裁者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涉及儿童福利的情况下,他们往往在查明事实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由于一系列单独的听证会使诉讼程序过长,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程序改革倾向于(但不强制)一个单一的、准备充分的主要听证程序听力作出决定的时间。相比之下,在民事陪审团审判的发源地英国,除了诽谤案外,陪审团在民事案件中几乎完全被废弃。在美国,虽然陪审团审判是一种宪法对,只有不到5%的民事诉讼是由陪审团审理的。在美国,许多民事诉讼都包括一系列的审前动议,通常包括证据开示,在这些动议结束时,案件就终止了结算或者通过预审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个过程在许多方面类似于民法系统:一系列分阶段的司法裁决,而不是对整个案件的压缩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