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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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原因,在政治哲学,一个道德理想要求政治决策是合理正当或接受每个人的观点。考虑到多元化的道德、宗教和政治学说的特点自由民主社会,公共理性是一个试图开发一个框架出于政治考虑,每个人都可以共享支持。一些哲学家认为,政治制度或法律不符合公共理性的标准不合法的或不公平的。引领当代理论家的公共原因包括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和德国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
理论的原因有区别的的基础上选区和范围他们分配给公众的原因,以及由他们概念的性质,或内容,公共理性本身。
公共理性的选区是相关的一组人的观点一个给定的政治决定一定显得合理。根据一个视图,公共理性的选区包括所有那些支配或影响决定。但这包容概念难题:非理性的,不道德的,或者不合理的人?一些理论家对此担心通过指定一个理想化的选区的人达到某些认知或规范性标准。辩论的关键因此需求理由是否适用于人一样他们或者说人们理想化的理性的代理人。
公共理性的范围要表达的观点理想的适用的问题。一些理论家认为,因为所有的政治权力最终是强制性的,因为强迫别人是不对的,因为他们不能合理接受,所有的政治决策必须由公众合理的原因。其他人则声称公共原因只有有限范围和调节宪法必需品,或那些影响社会的基本政治框架的决策。民主决策,该框架中进行所谓从公共理性的约束是免费的。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公共原因应该规范所有公民在政治舞台上的行为或者是否只适用于公共官员,如法官和立法者。
关于自然,或内容,公众的原因,一些理论家称公共原因是程序性理想调节公民之间的政治话语,而其他人则坚持认为,它提供了一个实质性的标准,应该引导政治行为。在第一个视图,公共原因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真正的政治程序必须满足的条件,以确保每个参与者决定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包含条件、参与和决策)。然而,那些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共理性的内容是,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提前解决任何实际的讨论。理论决定了哪些原因或公开原则是合理的;真正的政治考虑然后由实质性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