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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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标题:惩罚

惩罚施加某种疼痛或损失对一个人的罪行(即。的罪过法律或命令)。惩罚可能需要从形式死刑,鞭打,强迫劳动,切割身体的监禁和罚款。延期规定的处罚包括罚款只有一个进攻在指定的时间内重复。

在前现代社会,很大程度上是惩罚有报仇心的或惩罚的,其起诉是留给个人委屈(或家庭)。惩罚等数量和质量的孔没有特殊关系的字符或重力进攻。逐渐出现了适当的惩罚,如反映在圣经的格言“以眼还眼”(看到报复)。最终惩罚个人受到社区的控制;后来,随着法律法规的发展,国家接管了惩罚函数的维护公共秩序。在这种体制下,国家被视为实体委屈的犯罪个人,苛捐杂税的惩罚作用于自己的代表(如病例私刑)是非法的。

本文涉及的理论和目标的惩罚和检查系统各国家和地区的惩罚。讨论的具体形式的惩罚,看到死刑,鞭打,流放,放逐,四肢。额外的一般讨论,看到酷刑

理论和目标的惩罚

惩罚一直是一个争论的话题哲学家,政治领导人和律师几个世纪。惩罚已经开发的各种理论,每个试图证明实践以某种形式和状态的目标。

现代刑罚理论可以追溯到18世纪,当人道主义运动在欧洲,强调个人的尊严,以及他的理性和责任。惩罚的数量和严重程度降低,监狱系统改进,第一个试图研究犯罪心理学和区分类型的罪犯。在19世纪和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人触犯了法律被认为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和相应的惩罚被认为是合理的,前提是(1)它保护社会作为一种威慑或暂时或永久删除的人受伤或(2)针对道德或社会犯罪的再生。20世纪下半叶,然而,在西方国家很多人反对这一观点的惩罚,相信它将太少在罪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低估了额外的威慑作用从严重的派生,而温和,惩罚,无视社会的表面上权利报复

报复

刑罚的报应的理论认为,惩罚是正当的道德要求的内疚补偿他们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报应的理论一般维护,意大利犯罪凯撒Beccaria(1738 - 94),应该适当的惩罚的严重性犯罪的严重性。一些惩罚的理论认为,惩罚不应实施来实现社会目标(如守法行为在未来的罪犯或者其他人见证他的例子),而另一些则允许追求社会目标作为次要目标。很多(但不是全部)报应的理论还声称,不应该遭受惩罚一个人,除非他被判有罪的一个特定的进攻(因此,他们将禁止集体惩罚和从普通人群的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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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惩罚的理论家不惩罚的理由基于其威慑或改良的效果,他们中的许多人认为惩罚可以执行一个有益的教育功能。制定并实施刑事依照包括特别是sentences-provides的实施社会价值观的一个具体的例子,从而加强了他们。公民的道德价值观强化了法院判决可能会感到比以前更坚定地致力于他们;相反,他们可能会质疑或感觉不那么受到值,法院明显忽略。没有这样的强化一些报应主义认为,法律制度的合法性本身会受到损害,最终导致社会一般道德沦丧和解散。

报应主义还认为,惩罚罪犯的满足社区需求的自然状态正义有助于防止犯罪的受害者和接近他们的人通过直接暴力复仇。这个想法的一种变体,是一种惩罚赎罪:罪犯应该接受惩罚自己的利益履行他们的内疚和再次让自己接受的社会。

功利主义理论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惩罚是正当的威慑犯罪行为和其他有益的对个人以及社会后果。在几个功利主义理论被犯罪学家,有些压力威慑和一些个人的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