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权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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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权利的法律,在美国,任何国家法律禁止各种工会安全措施,特别是联盟店下,工人被要求加入联盟在一个指定的时间后,他们开始工作。的塔夫脱-哈特利法案》1947年取缔但不是联盟商店关闭商店(只能雇佣工会会员)都在美国。部分14 (b)的行为却鼓励国家工作权利法律的通过,允许州法律反对工会安全措施取代联邦法律。

最强大的支持工作权利的法律通常来自小型企业;1966年的19个州工作权利的法律都集中在南部和西部和不包括任何主要的工业国家。印第安纳州是唯一的工业国家通过工作权利的法律,但它在1965年将其废除。

定期工作权利法律已经成为重要的政治问题;1966年,林登·约翰逊政府试图消除这些法律通过寻求废除部分14 (b);努力在参议院阻挠了伊利诺斯州的参议员Everett Dirksen领导的阻挠。

工作权利法案的支持者坚称他们保证一个人的权利没有被迫加入工会工作。此外,他们认为,这样的法律不会削弱讨价还价的工会的力量但仅仅允许一个工人在个体基础上讨价还价,如果他选择。反对者认为这个名字工作权利法律是误导,因为这样的法律并不能保证就业。相反,他们认为,这些法律倾向于减少工人工作保障削弱工会的谈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