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捞

海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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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

打捞,在海事法,营救一个或其货物在可通航水域,如果没有救助人的协助,将会导致财产损失或破坏的危险。在某些司法管辖区,飞机也可能获救。除根据合同进行的救助外,救助方(即救助方)必须自愿采取行动,而不受任何法律义务的约束,除非有向海上遇险人员提供援助或在碰撞后袖手旁观的一般义务。只要船东或其代理人还在船上,不受欢迎的救助提议就可能被拒绝。然而,对于任何遇到它的人来说,一艘被遗弃的船只——一艘完全被遗弃或被遗弃的船只——都是公平的猎物。典型的打捞行为包括释放搁浅或触礁的船只,打捞沉船(或其货物),扑灭火灾等等。

普遍认为,救助人成为财产的所有人,至少如果它被所有人遗弃或被遗弃废弃的,是错误的.所有人在支付救助金后,可以随时向救助人收回其财产。救助方对获救财产享有海上留置权(数额由国家法规或司法习惯确定),在其要求得到满足或裁决提供担保之前,救助方不必将财产归还给所有人。业主选择不收回其财产的,不承担打捞报酬的责任。

许多打捞工作是根据合同由专业救助人进行的。通常,这样的救助方得不到任何东西,除非救助在某种程度上取得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