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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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者的法律,法令规定授权对于惯有性犯罪者和性精神变态者,在他们的犯罪完成之后,长期的民事承诺句子.性侵犯法律在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流行起来,并得到了通过宪法的问题一罪不受两次审理原则以及罪犯权利与更广泛的权利之间的平衡社区.
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美国许多州对被认定为性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犯罪者采取了民事承诺程序;根据这些法律,罪犯被监禁,直到他们被判定不构成公共危险为止。随后,类似的法律在加拿大和其他国家,特别是在斯堪的纳维亚通过。然而,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律被联邦法院宣布无效。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发生了一系列骇人听闻的谋杀儿童案件,引起了公众和立法者的警觉,并对现有旨在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侵害的法律是否充分提出了质疑性虐待.从1990年开始,州立法机构通过了新的法律要求对严重性犯罪者的长期民事承诺。的动力因为人们普遍相信这些定律性侵犯者本质上是无可救药的而且那些犯下性罪行的人在出狱后很可能会重犯。法律通常对罪犯作出长期民事承诺监禁或有在法庭上发现他有精神疾病这很可能导致他出狱后犯下更多罪行。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拘留罪犯,对他进行治疗,直到判断他的疾病已经治愈。
这些法律的反对者认为这些法律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正当程序和事后的的条款美国宪法而且他们构成双重危险。然而,在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了堪萨斯州的性侵犯者法,从宪法的角度来看,该法律比其他大多数此类法律更令人反感,因为它只要求州政府证明精神异常——而不是精神疾病——就可以拘留罪犯。2010年,法院裁定2006年通过的一项针对性侵者的联邦法律是非法的合法的根据宪法中“必要和适当”条款行使立法权力,该条款授权国会制定法律以促进其明确列举的权力。
另一类性侵犯者法(看到梅根的法律)于1990年代中期开始被美国和欧洲的许多司法管辖区采用。这些法规通常要求被定罪的性犯罪者在他们的社区警察还应该通知学校、日托中心和其他居民罪犯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