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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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官他是一名高级行政人员县或较小的区域,履行各种行政和司法职能。这个名字的军官也存在于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以及美国.
在英格兰治安官一职早于诺曼征服(1066)。分离教会从世俗的征服者威廉一世统治下的法院将郡长置于最高地位,并担任郡长的职务法院.他召开并领导军队夏尔他执行所有令状,并在征服后的一个世纪里,审判刑事和民事案件。然而,从亨利二世(1154-89年在位)时期开始,他的管辖权受到了严重的限制教廷Regis(国王的法庭)。此后,他的职责是调查来自他的郡内的犯罪指控,对被告进行初步审查,审判较轻的罪行,并为巡回律师拘留那些被指控犯有重大罪行的人法官.
的新办事处验尸官(第一次提到是在1194年),地方治安官(第一次提到是在1242年),和治安法官(第一次在12世纪被称为custodes奶嘴,“维护和平的人”)都从治安官那里接过了工作和职责。在15世纪和16世纪都铎王朝重组地方政府后,这个职位在很大程度上是礼仪性的。英语法律在1877年的《郡长法》中得到了巩固,根据该法案,英格兰各地的郡长被分配了一套统一的职责。现在治安官参加处理选举呈请及负责执行令状;他们负责安全拘留囚犯,并在议会选举中担任选举官。在1965年《谋杀(废除死刑)法》颁布之前,治安官还负责执行死刑。
在苏格兰,治安官作为部长和司法官员,从12世纪开始就出现在记录中,尽管后来引入了治安官的职位治安法官在美国,治安官保留了相当大的权力。六个郡的首席郡长和郡长由国王根据苏格兰国务大臣的建议任免。最初的管辖范围内郡长法院的审判权主要由郡长行使。在某些民事案件中,可向首席治安官上诉,并通过他向最高法院上诉。治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几乎涵盖所有诉讼。只有严重的罪行不属于治安法院的刑事管辖权,这些罪行由高等司法法院审判。
在北爱尔兰,郡长和受薪副郡长由总督任命。他们的职责,类似于英格兰,在1920年的治安官(爱尔兰)法案中有规定。
在美国,治安官通常是他所在县的民选公职人员首席执行官,以及一名法院官员,任期通常为两至四年。副警长是由治安官任命的委托职责。治安官和副治安官是治安官,因此有权力警察执法的官员刑法.他们也可以承担一些地方警察部门的职能,并有权呼吁地方保安队(“郡内的力量”,召唤普通公民协助维持和平)。治安官的主要司法职责是诉讼程序的送达和返还以及令状的执行,特别是关于出售或救助的判决。虽然治安官通常是拿薪水的官员,但有时他的工资是收费的,在人口稠密的县,这可能是利润丰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