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的法律

奴隶制法律的来源

根据定义,奴隶制必须得到其所在社会的认可,而这种认可最容易通过书面规范或法律来表达。因此,在一个相对简单的奴隶主社会中,即使是最简短的法典也可能包含至少几条关于奴隶制的条款,这并非偶然。

作为主要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奴隶主社会和奴隶社会都从各自文明的宗教文本中借鉴了一些关于奴隶制的法律。关于奴隶制的原则被证明是无利可图或行不通的,是最先被抛弃的原则之一。提供了一个明显的例子圣经律法规定希伯来奴隶六年后要被释放(出埃及记21:2;申命记十五12)。许多伊斯兰奴隶主社会也遵循类似的一般性建议,即奴隶在被奴役6年后应获得自由;这有助于解释他们掠夺奴隶的凶猛程度和频率,因为他们需要不断补充他们的奴隶供应。在基督教另一方面,奴隶社会的原则是任期内奴隶制应该受到限制的问题几乎完全被忽视了。

实际上,每一个拥有奴隶的社会都在法律中提到了他们,因此这里只能提到几条法典。古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律Eshnunnac。1900公元前)及汉谟拉比法典有许多关于奴隶制的条文,《摩西五经》也是如此。在古代印度马努法则公元1世纪公元前包含了许多关于奴隶的法律。

人们对雅典的奴隶制法律知之甚少,但是罗马法奴隶制是非常详尽的。罗马法被总结在伟大的总论中东罗马帝国皇帝533年ce它的一些奴隶规范后来进入了美国拜占庭式的726年的Ecloga(也纳入了叙利亚的规范)ce更有意的是,进入867-879年的原铁诺莫斯ce.罗马-拜占庭的规范也在9世纪末的保加利亚法院人民法(“Zakon Sudnyi Liudem”)和13世纪的埃塞俄比亚Fetha Nagast中找到了自己的方式。

第一次出现在5世纪的欧洲蛮族(日耳曼)法典ce并在大约五千年的时间里一直有效,都是从受罗马法影响的习惯法中衍生出来的。11 - 13世纪的《俄罗斯真物报》(Russkaya Pravda)关于奴隶的法规显然都是土生土长的东斯拉夫人。1497年、1550年、1589年和1606年的莫斯科宫廷手册(Sudebniki)也是如此。莫斯科俄国人有一个专门处理奴隶制问题的政府办公室,即奴隶制总理府(1571-1704),它的做法成为1649年伟大的乌洛仁涅(Ulozhenie)第20章的基础构成法典967条中的119条;其他文章也涉及奴隶制问题。

《古兰经》是伊斯兰律法(Sharī ah)的基本起点,包括奴隶制的律法。它是由ijmāʿ,学术的法律共识,以及qiyā年代,法律推理由类比伊斯兰律法从圣战(圣战)和战利品的分配到奴隶的待遇和解放,对奴隶制度的每一部分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最后的伊斯兰奴隶法是颁布1936年,金伊本Saʿūd沙特阿拉伯,其中重申的教义《ʾān.它还要求奴隶主在政府和有执照的奴隶贩子那里登记奴隶。

一些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遵循伊斯兰法律;其他人也有自己的。后者通常直到欧洲殖民运动才被系统化,因此他们的奴隶制法律是口头的普通法

在7世纪的中国唐法典中,奴隶制是一个相对突出的制度ce.随后,它被提到在每一个中国的法律一直到20世纪,在韩国法律体系中也很重要。蒙古大雅萨的奴隶制规范成吉思汗都是在当地产生的,但后来的蒙古法律显示出唐朝法典的相当大的影响。

环加勒比地区有几条关于奴隶制的基本法律。西班牙语殖民地和后来的独立国家的奴隶法是基于1263年至1265年的Siete Partidas阿方索十世Castile和Léon和西班牙人奴隶的代码1789股。另一个重要的代码拉丁美洲路易十四1685年的《黑色法典》1824年的《路易斯安那州奴隶法典》是基于《党派宣言》和《宪法》拿破仑法典

丹麦属维尔京群岛1733年和1755年有两个主要由当地产生的法典,尽管它们是由殖民地政府批准的丹麦.英国殖民地完全自治,因为英格兰没有奴隶法可以借鉴。第一个代码是巴巴多斯1688年,起源不明。它被模仿南卡罗来纳1740年法典。开始维吉尼亚州1662年,每个殖民地都进入北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事后法独立前的奴隶制度,在美国建国后仍在继续美国直到内战.在《圣经》中,奴隶制只被提及三次,最多被提及10次(而且都是间接的)美国宪法,而且,除了少数措施上逃亡者在美国,还没有联邦奴隶法。对奴隶制制度的基本保护是第十修正案1791年,保留权力条款,将奴隶制和其他问题留给各州处理。

奴隶制的法律定义

上面讨论的奴隶制的一些定义是合法的,但大多数不是。本节专门讨论奴隶制的法律定义。大多数团体,无论是民族的还是宗教的,都禁止奴役他们的同胞;因此,西班牙人不能奴役西班牙人,阿拉伯人不能奴役阿拉伯人,基督徒和穆斯林也不能奴役他们的同宗教徒。从法律上讲,奴隶通常必须是外来者。在法律上,奴隶通常被定义为财产这时的问题是他是动产(动产)还是不动产.在大多数社会中,他是动产,但在某些社会中,他是不动产。

一些社会,如俄国在16和17世纪,奴隶有不同的法律类别。有一些奴隶继承了在美国,有些人是永久购买的,有些人是限时购买的,可能成为永久的奴隶,还有一些人是担任特定职能的,比如房地产经理。在其他地方也发现了不同种类或等级的奴隶中国在某些非洲社会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