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强制性的使用保险作为在疾病、残疾、丧偶和其他情况下提供医疗福利和现金福利的机制年老的时候被立法机构所接受,因为他们害怕接受长期的国家干预,这将需要更高的税收来为养老金或其他福利提供资金。在自助的社会自愿的保险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强制保险的进一步步骤被视为通过立法使工人“变好”的一种手段。因为这些计划的资金来源是向雇主和雇员征收的,在某些情况下,还有少量的国家补贴,无法接受的国家补贴税收避免;事实上,这样的计划减少了对社会援助或穷人的需求救援年,地方税负担减轻。
强制保险缴款本质上是对劳动所得征税。雇主试图——在大多数情况下很可能会成功——将他们分担的贡献的负担转嫁给消费者,要么以更高的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要么更有可能——从长远来看,通过减少支付现金的方式转嫁给员工。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的缴款并不是以牺牲利润为代价的。然而,工人被告知雇主必须支付总缴款的一部分,这一事实有助于使这种计划为雇员所接受,而不包括支付他们那部分所带来的明确界定的利益。与复杂的所得税,一个社会保险征税很简单。但是,如果缴纳的数额过高,就会刺激工人在所谓的“黑色”或“地下”经济中自主创业,而雇主则通过雇佣员工来避免缴纳责任合同工而不是全职员工。
在满足社会需求或减少贫困提供社会保险的方法有许多缺点。多年来,许多国家都试图找到对抗这些问题的方法。首先,类比私人保险使得这类计划在政治上有利可图,同时也带来了社会劣势,即应该向那些缴纳保险金的人支付保险金。因此,这些计划不能为从未工作过的人提供福利,例如,在达到就业年龄之前就残疾的人,在进入就业后不久就面临风险的人,以及没有进入社会的妇女(或男子)劳动力因为家庭责任。其次,福利应该与支付的金额相关的期望歧视了个人,通常是女性,因为家庭责任,她们在有偿工作中工作的时间较短。此外,有配偶和子女抚养的工人比单身的人有更大的需求,尽管婚姻责任的承担——或者相反的婚姻依赖的承担——严格地说不是可保险的风险.第三,在缴费与收入相关的情况下,低收入者的福利将较低,从而无法保护他们免受贫困。的替代一些国家所采取的统一费率缴款和统一费率福利的办法会给有家庭责任的低收入者带来沉重负担。第四,很难将个体经营者和为小型雇主(如农业或家政)工作的人纳入这样的计划。
多年来,许多以纯粹的保险方法开始的国家已经修改了他们的计划,试图克服许多这些缺点。例如,向有受扶养人的人提供额外津贴。捐款已记入因家庭责任、疾病或残疾而不在劳动力队伍的人名下。最低津贴是在与低收入有关的缴款严格保证的津贴之上提出的,或者津贴公式是对低收入者有利的。一些国家已经作出了与收入相关的贡献集成他们在缴纳所得税的同时仍然支付固定费率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