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与社会组织

这个词结构已应用于人类19世纪以来的社会。在此之前,它的使用在建筑或生物学等其他领域更为普遍。

卡尔•马克思用作建筑比喻当他谈到“the经济结构(Struktur法律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真正基础是建立在它之上的[Uberbau和社会的特定形式意识对应。”因此,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经济的或物质的,这种结构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其余部分,这些部分被定义为非物质的、精神的或意识形态的。

生物内涵这个术语结构在这位英国哲学家的著作中是显而易见的赫伯特·斯宾塞.他和其他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社会理论家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体组成器官:形成类似于活体解剖结构的相互依赖的部分尽管自斯宾塞和马克思以来,社会科学家对社会结构的概念一直存在分歧,但他们的定义有共同的要素。从最一般的角度来说,社会结构是由一个社会实体(一个社会或社会中的一个群体)的特征来确定的,这些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存在,是相互关联的,并影响着实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运作及其个体成员的活动。

当代社会学对社会结构的引用可以追溯到埃米尔·迪尔凯姆他认为,社会各部分是相互依存的,这种相互依存将结构强加于人的行为机构以及它们的成员。换句话说,迪尔凯姆相信个体人类行为是由外力塑造的。同样,美国人类学家乔治·默多克,在他的书中社会结构(1949),检查亲属关系在有文字之前的社会系统,并将社会结构作为分类、比较和关联亲属系统各个方面的分类学手段。

以下是一些想法隐式的在社会结构的概念中。首先,人类形成的社会关系不是任意的和巧合的,而是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和规律性连续性.第二,社会生活并不是混乱无序的,事实上,有区别的进入某些相互依存或功能上相互依赖的群体、职位和机构相互关联的.第三,个人的选择受到社会的塑造和限制环境,因为社会群体,虽然构成社会个人的活动,并不是个体成员的意愿和意图的直接结果。换句话说,社会结构的概念意味着人类并不是完全自由和自由的自治在他们的选择和行动中,而是受到他们所处的社会世界和他们彼此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约束。

在人类社会的这些和其他一般特征的大框架内,社会之间和社会内部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形式。一些社会科学家利用社会结构的概念作为一种手段,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建立一种秩序。在其他研究中,这个概念具有更大的理论重要性;它被认为是一个解释性的概念,是理解人类社会生活的关键。人们提出了几种理论来解释两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在这些理论中,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因此是社会结构的中心组成部分。这里将回顾其中一些比较突出的理论。

结构功能主义

境Radcliffe-Brown英国社会人类学家,在他的研究方法中,将社会结构的概念置于中心位置,并将其与功能的概念联系起来。在他看来,社会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对彼此都有不可缺少的功能——一个组成部分的继续存在依赖于其他组成部分的继续存在——对整个社会也有不可缺少的功能集成,有机实体。他对前文明社会的比较研究表明,制度的相互依赖调节了社会和个人生活的很大一部分。拉德克利夫-布朗根据经验将社会结构定义为模式化的或“正常的”社会关系(符合公认社会规则或规范的社会活动方面)。这些规则约束社会成员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

美国社会学家Talcott帕森斯详细阐述了涂尔干和拉德克利夫-布朗的工作,利用他们对社会结构的见解,形成了一种适用于大型复杂社会的理论。对帕森斯来说,社会结构本质上是规范的——也就是说,由“规范文化的制度模式”组成。换句话说,社会行为符合规范在特定情况下指导行为的价值观和规则。这些规范因个体行动者的位置而异:它们定义不同角色,例如各种职业角色或传统的丈夫-父亲和妻子-母亲的角色。此外,这些规范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中有所不同,并导致了社会制度的产生,例如财产和社会制度婚姻.规范、角色和制度都是社会结构在不同复杂程度上的组成部分。

后来的社会学家批评学者如斯宾塞和帕森斯对社会结构的定义,因为他们认为工作(1)不恰当地使用类比(2)通过其与功能主义的联系来捍卫现状,(3)是出了名的抽象,(4)不能解释冲突和变化,(5)缺乏一种理性方法经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