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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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在政治理论,终极监督者,还是权威,在决策的过程中状态以及维持秩序。主权的概念是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概念之一政治科学而且国际法这与国家、政府、独立和独立的复杂概念密切相关民主.源自拉丁语superanus通过法语souverainete在美国,这个词最初被理解为等同于最高权力。然而,它在实践中的应用往往偏离了这一传统意义。
历史
在16世纪的法国琼博丹(1530-96)使用了新的概念主权来支持法国国王对反叛的封建领主的权力促进从封建主义来民族主义.为这个词赋予现代意义做出最大贡献的思想家是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他认为,在每一个真实的国家,都必须有个人或群体拥有最终和绝对的权力来宣布法律;他认为,分割这种权力,本质上就是破坏国家的统一。英国哲学家的理论约翰·洛克(1632-1704)和法国哲学家让-雅克·卢梭(1712 - 1778)国家建立在正式或非正式的公民契约之上社会契约通过这些委托这种赋予政府的共同保护所必需的权力导致了自由主义学说的发展人民主权在美国得到了表达独立宣言在1776年。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一项声明给这个概念带来了另一个扭曲:“主权是一个、不可分割、不可剥夺和不可剥夺的;它属于国家;任何团体都不能将主权归属于自己,个人也不能擅自将主权归属于自己。”因此,主要由人民行使的人民主权的思想与国家主权的思想结合在一起,而不是由没有组织的人民行使自然状态而是由一个有组织的国家所体现的民族。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1790-1859)发展了概念进一步调查谁以人民或国家的名义行使主权;他的结论是主权归属于一个国家议会.他认为,议会是最高机关,它制定的法律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但它本身不受法律约束,而且可以随意修改这些法律。然而,这种描述只适用于一种特定的政府制度,比如在伟大时期盛行的政府制度英国在19世纪。
奥斯汀的立法概念主权并不完全适合美国的情况。的美国宪法的基本定律联邦联盟,没有赋予国家立法机关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对其施加了重要的限制。更复杂的是当美国最高法院断言成功马布里v。麦迪逊(1803年)它有权宣布法律违宪通过一个程序称为司法审查.尽管这一发展并未导致司法主权,但似乎赋予了司法主权主权宪法本身的权力。这个系统宪法对宪法提出修改和批准修改的权力不仅属于国会,而且还属于各州和为此目的召开的特别会议,这一事实使主权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可以说,主权继续属于各州或人民,他们保留着宪法没有授权给美国或宪法明确禁止州或人民的所有权力。第十修正案).因此,拥护者的主张州的权利国家继续拥有主权提振在一个复杂的联邦结构中很难找到唯一的主权机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联邦和组成单位双重主权的概念。即使与之竞争的人民主权理论——即赋予美国人民主权的理论——被接受,人们仍然可以辩称,这种主权不需要完全由国家政府代表人民行使,而是可以在职能基础上由联邦当局和州当局划分。
又一次来自内部的攻击学说国家主权的概念是在20世纪由那些政治科学家(例如,莱昂Duguit,Hugo Krabbe,还有哈罗德·j·拉斯基的理论多元主权(多元化)由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团体行使,这些团体主宰着每个州的政府。根据这一学说,每个社会的主权并不存在于任何特定的地方,而是不断地从一个群体(或群体联盟)转移到另一个群体。多元主义理论进一步主张,国家只是社会团结的众多例子之一,与社会的其他组成部分相比,它没有特殊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