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与国际法

尽管主权对国家内部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国家间的关系产生了最大的影响。这里的困难可以追溯到Bodin的声明主权国家制定法律的人不能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庄严,庄严,庄严,庄严,庄严,庄严).这句话经常被解释为意思是a主权不对任何人负责,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然而,仔细阅读博丹的作品并不支持这种解释。他强调,即使是对自己的公民,君主也必须遵守源自神圣律法的某些基本规则自然法则原因,以及各国共有的法律(万民法),以及国家的基本法律,这些法律决定了谁是主权,谁是主权的继承者,以及什么限制了主权权力。因此,博丹的主权受到了宪法的限制宪法国家和更高的法律被认为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人类.事实上,Bodin讨论了许多对国家有约束力的规则这些规则后来被编织进了国际法.尽管如此,他的理论已经被用来证明专制主义在国内政治秩序和无政府状态在国际领域。

这种解释是由霍布斯在利维坦(1651年),君主被认为是权力而不是法律。法律是君主的命令,它不能限制他们的权力:君主的权力是绝对的。在国际领域,这种状况导致了一种永恒的状态战争,因为主权国家试图通过武力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所有其他主权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情况几乎没有改变,主权国家继续要求在自己的争议中担任法官,通过战争来执行自己的争议概念剥夺他们的权利,以任何适合他们的方式对待自己的公民,不顾一切地管理他们的经济生活影响在其他州。

在20世纪,对国家行动自由的重要限制开始出现。的《海牙公约》1899年和1907年制定了关于陆地和海上战争的详细规则。的国际联盟的前身联合国(联合国),限制发动战争的权利,和Kellogg-Briand协议1928年的《宪章》谴责诉诸战争来解决国际争端,并将其用作国家政策的工具。他们之后是联合国宪章》《公约》规定,成员国有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以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并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正义并补充了一项禁令,要求所有成员“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国际关系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第2条)。然而,《宪章》也指出,联合国是“以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为原则”。

由于这些发展,主权不再被认为是不受限制的权力的同义词。各国已经接受了大量限制其为所欲为的主权的法律。对主权的这些限制通常被解释为来自同意或自主,但很容易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国家被认为受某些国际法规则的约束,尽管缺乏令人满意的证据表明这些规则已被它们明示或暗示地接受。相反在美国,新的规则通常不能在未经一国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其他国家的意愿强加给该国。这样,就在国际社会的需要和各国最大限度地保护其主权的愿望之间取得了平衡。

Nonsovereign州

19世纪对完全主权国家和几类主权较小单位的区分在联合国法律下失去了重要性。强调的不是殖民地、受保护国、受保护国和受另一国家宗主国之间的法律差异,而是自治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之间的实际区别。根据《联合国宪章》,非自治领土成为“神圣的托管”,而国家管理他们承诺发展他们走向自治。其中一些领土被置于联合国的管辖之下托管理事会这使得联合国对他们的行政管理进行了更密切的监督,并使他们更快地走向自治或独立。一旦一个领土实现了自治,根据联合国的决议大会此后,虽然没有获得独立地位,但联合国的监督也停止了。

分裂主权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绝对、无限主权的概念在被采纳后并没有持续多久。的成长民主对君主和统治者的权力施加了重要的限制.国家间相互依赖的加深限制了国际事务中强权即公理的原则。公民和政策制定者普遍认识到,没有法律就没有和平,没有法律就没有和平限制在主权。因此,他们开始汇集他们的主权以维持和平与繁荣所需的程度。,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欧盟不仅各国政府,而且区域和国际组织也越来越多地代表世界人民行使主权。因此,首先在联邦制国家发展起来的主权分割理论开始适用于国际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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