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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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法,法规的主体在国际法支配在上面空间区域内或与之相关的行为的地球的低层大气。
太空法的演变始于美国总统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介绍概念到联合国1957年,与裁军谈判有关。在苏联卫星成功发射之后人造卫星1957年1号和美国卫星资源管理器在1958年,两者美国和苏联积极关注国际空间政策的发展。它确立了传统的法律主权允许任何国家声称无人居住和未开化的土地在太空中是不可生存的,而且各国不能将其领土边界无限期地扩展到它们上面的太空区域。1959年外层空间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维护《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关于空间的国际法,为和平探索开辟了道路。1963年禁止核试验条约随后,外层空间委员会又签署了一项禁止在太空进行核武器试验的决议。同年晚些时候,联合国大会发表了一项宣言,承认国际社会对太空开发的兴趣是自由的,并概述了一些规则,规定每个国家在处理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和由此造成的破坏时各自承担责任。建议开展国际合作维护所有处于危机中的宇航员。
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得到了联合国63个成员国的批准。这项协定重申了以前关于国际空间行为的所有准则。此外,它还禁止某些军事活动,例如在空间和天体上部署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确定每个国家对其空间抛射物和部件的所有权和责任;敦促共同参与保护空间和陆地环境;并规定其他国家可以公开观察和检查每个国家的活动和设施。该文件被认为是国际空间法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像大多数后续它是由联合国制定的空间法协议,今天在参与国中仍然有效。该条约于1968年签订《关于营救和返回宇航员和返回发射到空间的物体的协定》加强了国际上对人类在空间安全的承诺,赋予每个国家回收其设备的经济责任,并确认了每个太空大国对其发射的运载工具的控制。另一个重要的条约是1972年签订的《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就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规定了详细规则。
虽然国际外交继续在编纂可接受的空间行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若干问题仍然是辩论的主题。例如,由于禁止各国对太空领土提出主权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有关分配太空最终可能提供的可用资源的条例。确定每个国家对上空的控制范围的方法仍有待商定。
为越来越多的政府和私人活动开发空间也对空间法提出了重大挑战。空间法所依据的协定是在政府主导空间活动和商业空间冒险刚刚开始的时候制定的。需要审查这些协议对21世纪是否仍然充分和适当。
现行空间法的各项规定限制了在空间的军事活动,但仍然没有规范空间军事用途的总体框架。发展太空武器或者保持太空无武器的智慧环境构成这是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