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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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的权利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联邦联邦的地方政府所保留的权利或权力。在美国、瑞士和澳大利亚,地方政府的权力是在宪法中列出中央政府的权力之后保留下来的。相比之下,加拿大和德国宪法的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了州或地区一级和国家一级政府的权力。
国家权利的概念与国家权利的概念密切相关国家权利,这是调用从18世纪的欧洲到合法的赋予的权力主权国家政府。主张国家权利的学说是在上下文在这种体制下,各州在联邦政府体系中作为独立的单位运作。在美国例如,18世纪和19世纪的美国人经常提到州的权利,暗示每个州都有固有的权利和主权.之前和之后美国内战(1861-65)时期,美国各州,尤其是南方各州,都认为每个州都是独立的,对最重要的事务都有管辖权。到20世纪末,这个词被更广泛地应用于旨在削弱国家政府权力的各种努力,这些努力在规模和范围上都有了显著增长。
州权利的含义
各州权利的提倡者对地方或州政府的信任和信心大于对国家政府的信任和信心。在他们看来,州政府对大众控制的反应更灵敏,对国家事务和问题更敏感,也更理解文化各州人口的价值比国家政府的价值更重要。他们认为,出于这些原因,州政府能够更好地解决重要问题,保护个人权利。在美国,各州权利的支持者也坚持认为,强大的州政府更符合美国人权委员会提出的共和政府的愿景开国元勋.他们引用…来支持他们的观点第十修正案到美国宪法它为各州保留了“宪法未授权给美国,也未禁止给各州”的剩余权力。
在美国,这个术语州的权利已被应用于各种政治方案。在美国南北战争之前,这是南方反对北方提出的关税和北方废除或限制关税的口号奴隶制.这一学说也被用作一种理论的论据取消,主张各州有权在其境内废除联邦政府的一项法令,并主张各州凭借其主权有权脱离联邦。这宪法北方(联邦政府)在内战中获胜才解决了这个问题。一个世纪后,这一原则被用来证明反对联邦政府强制废除种族隔离的努力是正当的。
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对州权原则的这种使用促使一些批评人士声称它是有用的狭隘的的利益。根据他们的说法,州的权利是由州的多数人援引来证明歧视各种种族、宗教或其他少数群体的法律和做法是合理的。他们认为,一个强大的国家政府是必要的,以确保各州尊重国家宪法中保障所有公民的权利。
各州的权利倡导者还谈到了与环境保护和教育有关的问题。例如,在美国西部,一些公民团体质疑联邦政府发布关于水和土地使用的污染标准和法规的权力,认为这相当于违宪地侵犯了各州管理自己自然资源的权利。许多州还反对强制实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因为担心他们会这样做破坏各州对教育的历史控制。
国际趋势
1900年以后,在大多数主要的联邦体系中,州或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于各种原因迅速下降,包括中央政府加强了控制州际贸易在美国,大规模的全国性措施旨在对抗经济萧条和扩大美国的经济福利国家以及在某些体系中,由于参加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而带来的经济和监管变化。各州政府保留的权力根据正式的宪法规定和各州在各自国家中所扮演的历史角色而有所不同。
在20世纪末,许多国家重新对扩大世界经济产生了兴趣自治地方政府。在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甚至在一些历史上拥有强大国家政府的国家,比如英国(苏格兰和威尔士都引入了地方议会)和西班牙,支持权力下放的运动都很活跃。此外,在许多其他国家也有分离主义或独立运动。
弗雷德里克·迪恩·德雷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