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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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理论概念在社会学这提供了一些观点人类行为基于结构和代理效应的综合被称为“结构的二元性”。与其将人类行为的能力描述为受到强大稳定的社会结构(如教育、宗教或政治机构)的约束,或作为个人意志表达的功能(即能动性),结构理论承认意义、标准和价值与权力的相互作用,并假设了一个动态社会的这些不同方面之间的关系。
结构和代理理论
结构与代理的联系自社会学成立以来一直是该领域的一个中心原则。主张结构优越的理论(在这种情况下也称为客观主义观点)认为,个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他们的行为决定的社会化融入到那种结构中去(比如符合社会的期望性别或社会阶层).结构在不同的层面上运作,研究的镜头聚焦在适合于手头问题的层面上。在最高层次上,社会可以被认为是由大量的社会经济分层(例如通过不同的社会阶级)组成的。在中等规模上,机构和社会网络(如宗教或家庭结构)可能成为研究的焦点,而在微观尺度上,人们可能会考虑如何研究社区或者职业规范约束代理。结构主义者用相反的方式描述结构的效果。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突出了稳定和持久的积极作用,而哲人卡尔•马克思将结构描述为保护少数人,而不满足多数人的需求。
相比之下,代理理论(在这种情况下也称为主观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个人拥有行使自己的能力自由意志做出自己的选择。在这里,社会结构被视为持续或被抛弃的个人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不可衡量的力量。
吉登斯的理论
社会学家质疑结构-能动性辩论的两极化性质,强调这两种对人类行为的影响的综合。英国社会学家是这方面的杰出学者安东尼·吉登斯他提出了结构化的概念。吉登斯认为这就像个人的自治受结构的影响,结构通过能动性的行使得以维持和调整。参与者与结构相遇的接口被称为“结构化”。
因此,结构理论试图通过解决结构-代理和宏观-微观视角的竞争观点来理解人类社会行为。这是通过研究发生在行动者和结构之间的界面上的过程来实现的。结构理论认为,社会行为不能完全由结构理论或代理理论来解释。相反,它承认参与者在上下文社会结构所产生的规则,只有在一个兼容的这些结构的加固方式。因此,社会结构没有固有的稳定在人类行为之外,因为它们是社会建构的。或者,通过反身性的练习,行动者通过在社会结构施加给他们的约束之外行动来修改社会结构。
吉登斯的结构框架不同于经典理论。他在社会系统中提出了三种结构。第一个是意义,意思在语言和话语的实践中被编码。第二个是合法性,包括作为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嵌入的规范性观点。吉登斯的最后一个结构要素是支配,涉及权力如何运用,特别是在资源控制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