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征税
二重和的问题并发由重叠的政府部门征收所得税已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国际法。国际联系的增长增加了个人或公司在几个国家被征税的可能性。此外,国家不断扩大的财政需求导致他们扩大了征税的权力,其结果是发生了大量的税收案件双重征税变得越来越频繁和严重。
国际税法有两部分。一个由规定一种国内税法,使国家税收适用于非居民和位于边界以外的事实或情况。另一部分源自于日益增多的旨在防止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这些协定或规定每一缔约国税法的适用范围,或在不限制适用范围的情况下规定在每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根据其立法缴纳的税款给予抵免。
几乎所有旨在防止国际双重征税的协议都是双边的;也就是两国之间。许多双边公约的目的不仅是防止双重征税,而且是使缔约各国的财政管理部门能够进行合作州在打击逃税方面。
在联邦制国家(包括德国和德国)存在着潜在的内部双重征税问题美国美国、瑞士和德国)。一个国家立法机关例如,可以对该州产生的所有收入征税,无论是居民收入还是非居民收入,或者居民收入的所有收入,即使收入来源位于州外。因此,可以作出类似于国际公约的州际税收协调安排。或者,在计算为同一物品支付的联邦税时,可能允许抵扣州税。在20世纪80年代统一的美国一些州对跨国公司的全部收入征税的制度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仇恨在其他国家。这些国家采用一种公式在他们自己和世界其他国家之间分配全世界的收入附属公司——其中一家在该州做生意——作为一个集团被视为从事单一业务。这一制度从根本上背离了标准的国际惯例,后者是基于对每个国家特许的公司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屈服于来自外国政府、美国联邦政府和国际商界的压力社区在美国,大多数州已经废除或限制使用这种方法。
当涉及国家时,就会出现特殊的税收问题经济一体化彼此之间。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一个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每个成员国都有自己的税收体系。的目标经济联盟更有野心,对主权成员国的;当国家决定建立一个在经济上集成地区,作为成员国欧盟在美国,他们同意建立统一的经济联盟金融市场。在税收方面,这意味着废除税收(和其他)。歧视还有扭曲,因为它们可能阻碍或扭曲商品和资本的正常流动。为此目的,(当时)欧洲的销售税和流转税社区被替换为增值税(VATs),已“协调”,如罗马条约1957年3月;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将其增值税纳入该组织规定的模式。
税务法律的管理
征税和决定纳税情况的权利是立法权的特权,而执行税法则是政府的责任执行权力。中央政府的税务行政主管是财政部长金融财政部长或财政大臣。实际的行政管理部门通常是分开的,因为税收在征收的基础和方法上有很大的不同。在大多数国家,财政部有三个部门负责财政征收的税收。一个负责征收所得税;另一种是对货物转让和合法交易征税,如印花税,继承税收、登记费、流动税;第三个部门负责海关和消费税。
税收的征收可分为三个连续的阶段:(1)评估,或根据该规约应课税的确切金额的定义;(二)计算或者计算;(3)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