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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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在普通法,民法,以及由此衍生的绝大多数法律制度,任何有害行为的实例,如人身人身攻击或干涉个人财产或土地的使用和享受、经济利益(在某些条件下)、荣誉、声誉和隐私。这个词来源于拉丁语tortum,意思是“扭曲、扭曲或弯曲的东西”。这个概念包括只有那些不独立的民事错误合同.
其他法律体系对这一范围使用不同的术语非晶法律领域。德国人例如,在美国,关于非法行为的讨论,以及法国启发的系统中,这两个术语互换使用delits(和quasi-delits)和合同外民事责任。尽管术语不同,但是,这一领域的法律主要涉及责任对于法律秩序认为在社会上不可接受的行为,通常需要授予损害赔偿给受伤的一方,或者,偶尔给一个禁制令.
可以说,大多数西欧和普通法体系倾向于将相同的事实情况视为可诉的。但是,尽管所遇到的问题是相同的,得到的结果往往是相当相似的,法律和法律的安排方法不同国家采用的法律往往差异很大,这取决于不同国家如何构思法律以及如何解决问题文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因此,德国民法典反映了一种强烈的抽象化和系统化的倾向——这些品质暴露了法典的大学和罗马法的起源,并且至少在表面上与普通法体系中更为灵活的(基于案例的)和法官制定的法律形成了对比。相比之下,作为自然法学学派产物的19世纪法典(看到自然法则),其特点是内容广泛,条款类似宣言,这往往使其比德国的同类法律更具可读性,但也不够精确,因此需要司法定义。这种方法的典型是拿破仑法典它成为大多数罗马主义法律体系的典范,包括意大利和西班牙的法律体系及其衍生品,主要在中美洲和南美洲。这些国家的许多当代法律是司法活动和教义写作相互作用的结果。
侵权法,虽然经常被认为是次要的合同法在民事义务法上,流传到世界许多地方之后二战期间它在欧洲大陆的影响尤其显著。与此同时,批评这导致其部分被专门的计划所取代,或者在极少数情况下被完整的事故赔偿制度所取代。批评的声音也引发了人们对其影响的严肃讨论福利国家,现代保险实践,以及经济分析在正确发展法律中的重要性。有一段时间,这些挑战甚至看起来可能会带来大规模的改革(比如2005年所采取的改革)新西兰在20世纪70年代),这将威胁到具有非常古老血统的规则。但20世纪结束时,侵权制度基本保持完整,尽管在整个赔偿制度中地位较低,因为大部分可修复伤害的赔偿继续通过社会保障系统和保险索赔。
侵权行为的功能
在其漫长的历史中,侵权行为追求着不同的目标:惩罚、绥靖、威慑、补偿、事故成本的有效损失分摊。没有人能给出完全的理由;所有这些都是重要的,尽管在不同的阶段,其中一个可能比其他的更突出。
惩罚和绥靖政策
最初,侵权行为和刑法是无法区分的,而且,即使当这两个分支开始获得独立的身份时,前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处于后者的阴影之下。侵犯社区国王的利益越来越多地成为刑法的对象,而对个人的错误行为则由新兴的(或者,在欧洲大陆,是受罗马启发而重新出现的)侵权法来处理。然而,早期的侵权法只涉及最严重的侵权行为——身体伤害、财产损害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土地。直到19世纪,它才扩展到包括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等行为。在20世纪,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微妙利益的侵犯(如心理伤害和侵犯隐私)的赔偿在旨在设定侵权责任适当边界的更广泛的辩论中占据了中心舞台。
侵权法的解放刑法这都是为了收买私人复仇并在中世纪加强法律和秩序。大多数作者可能会同意惩罚和姑息不再是侵权法的主要目的。尽管如此,一些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尤其是美国——保留了他们的损害判决对某些类型的侵权行为具有强有力的惩罚要素。这些惩罚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在英国,只有三个相当狭窄的例子。最麻烦和最常遇到的是被告计算的一项活动以赚取利润的情况(一个术语不是关严格意义上的赚钱)。在这些情况下,人们认为“有必要让作恶者明白侵权行为是没有报酬的”,方法是让他不仅赔偿原告的损失,而且放弃他可能从自己的行为中获得的任何收益。这是正确的,很少有人会怀疑。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是由不可预测和不受指导的陪审团实施的,因此原告获得了意外之财,而被告失去了重要的程序保障,这就不那么站得住脚了。在英国,后者的反对意见部分地被法院更大的意愿所抵消,在现代法定规则的鼓励下,对这些进行控制陪审团并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但是对于美国在美国,惩罚性裁决往往高达数百万美元,对诉讼当事人的侵权策略有重大影响。
尽管存在这些理论上的质疑,但在一些普通法国家,尤其是美国,惩罚性赔偿仍是一种可能。对惩罚性奖励的有利态度可能是由许多因素引起的,例如对…的某种不喜欢监管作为影响人类行为的一种手段(例如,防止事故),存在或有费用(看到法律道德),以及陪审团更强烈地感受到的惩罚富有被告的愿望。在美国,这些因素和其他因素深刻而间接地影响了实践中的侵权法,并解释了与其祖先英国侵权法的一些主要差异,而美国的后代在其他方面与英国侵权法有很多不同概念上的亲和力.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对民事诉讼中的刑事损害赔偿持敌对态度,尽管在德国侵权法(隐私权法)和法国合同法(隐私权法)中有有限的例子。astreinte)的个案中,刑事因素已渗入民事裁决。
威慑
在现代经济意义上,威慑的目的是通过对不安全行为施加沉重的经济代价来减少事故的数量。有必要区分具体威慑和一般威慑。前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侵权法的警告作用。然而,这是有限的保险使被告免受不利判决的经济后果的影响(尽管保险费随后可能会增加)。然而,这种威慑因素在交通方面几乎完全消失了事故在美国,损害在统计上是不可避免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一时的疏忽造成的,任何侵权裁决都无法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侵权法是仅次于刑法的防止事故的第二佳手段。它更大的(威慑)影响可能是在涉及故意活动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侵权损害的案件中。
与此截然不同的是美国法律学者主要提出的一般威慑理论法官卡拉布雷西上场事故的代价(1970)。用卡拉布雷西的话来说,一般威慑包括决定
活动的意外成本是什么,并让市场决定在这种成本下,活动的期望程度和方式。同样也包括给予人的自由选择他们是否愿意从事活动并支付这样做的成本,包括事故成本,或者,考虑到事故成本,从事更安全的活动,否则可能看起来不那么可取。
卡拉布雷西的方法反映了市场机制不仅达到最优的信念资源分配但也确保了大多数关于-à-vis事故引起活动的社会决定留给累积个人的选择,而不是政府的强制。
但是否有可能依赖于理性的程度人类行为似乎是经济理论的预设?是否总能确定导致事故的活动?例如,a制造的有缺陷的工具伤害了B的一名员工,该员工是由B提供的,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这种伤害?而且,在涉及汽车和行人的事故中,能做出这样的经济选择吗?卡拉布雷西认为司机是最好的成本规避者,因为他既拥有更好的信息,又拥有减少此类事故的手段。但这些假设真的站得住脚吗?最后,卡拉布雷西很清楚,这样设想的一般威慑并不能提供所有的答案。更广泛的公平考虑和正义如果断言某些反社会的活动能够而且将会被允许,只要参与者愿意为此付出代价,那就错了。此外,集体通常会做出判断,然后无限计算确定的风险数,根据政治标准而不是成本效益方程。因此,尽管经济分析催生了一些富有想象力的作品,但在侵权法领域,它似乎让法院相当冷漠。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尤其如此。
补偿
赔偿可以说是当代侵权法最重要的功能,而现代保险实践使其更容易满足受伤者,而不会在经济上击垮加害人。然而,福利国家现在是事故赔偿的主要来源。但即使在侵权法发挥主要补偿作用的情况下,例如在最严重的人身侵权案件中受伤——它的作用并不大效率.尽管侵权律师正确地将侵权视为基于事故前的情况和对受害者未来的预测而最能迎合特定受害者的赔偿制度,但它仍然昂贵。反复无常的,而且拖沓。英国皇家人身伤害民事责任和赔偿委员会(1978年)曾估计,向受害者支付1英镑的净利益需要85便士。(新西兰计划的行政成本显然不到10%。)侵权制度是反复无常的,赔偿可能取决于找到一个侵权人(违法者)和可信的证人,更不用说一件商品了律师.拖延也会造成不公正,特别是因为它往往有利于富有的被告(通常是保险公司),这些被告的内部法律顾问有时会拖延支付,希望拖垮原告,使他接受低价格结算.这种困难导致一些作者将侵权法称为“法医彩票”,并产生了补救特别受影响领域的立法,如汽车事故。最重要的是,它们促使许多法学家重新考虑现代侵权法的效用。尽管如此,威胁要对侵权法进行彻底改革的事情并没有发生。
传播损失
最粗略的赔偿形式意味着事故的成本从受害者转移到受害者身上犯侵权行为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种转移的唯一合理的借口被认为是侵权人的过错。当然,让做错事的人付出代价似乎是正确的。的必然的结果没有过错的人不需要赔偿,这也吸引了19世纪的法官和法学家,他们往往更关心庇护问题新生的比起赔偿越来越多的此类行业的受害者,这些行业更愿意承担沉重的诉讼成本。尽管第一个论点仍然有吸引力,但考虑到现代,第二个论点已经失去了说服力保险系统。这使得侵权推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因为受害者现在可以得到赔偿,而不需要侵权行为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害。因此,它有助于削弱过错要求,而严格责任则相应地激增(见下文无过错责任).最后,如果没有以公开的方式引入无过错责任,过错、可预见性和因果关系等概念就会被拉伸正义对受害者,同时据称对基于过错的侵权法保持忠诚。直到大约20世纪60年代,英美法院才倾向于公开提及这种考虑,而且他们不仅积极地转移损失,而且还试图把损失归咎于最有能力分担损失的人。
比较分类
尽管普通法的侵权行为在很多方面都比现代法要广泛欧洲法律的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它隐藏着一种倾向,即在不同的法律标题下处理侵权问题,如合同、财产,继承,甚至犯罪。例如,在英国普通法中,侵权适用于产品责任或过失陈述责任等现代问题,而法国和德国法律传统上依赖于合同解决方案。相比之下,德国民法典是否有一个基本的(侵权)规定排除了对过失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以及一个狭义的规则替代责任,鼓励了合同法的扩展。诽谤在普通法上也主要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在普通法上也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犯罪在大陆法系中,尽管在后者中,它现在被视为民事责任的一个潜在的重要标题。另一个区别存在于普通法所描述的对土地的侵犯和对讨厌的东西民事律师认为这主要是不动产法的一部分。
的(更广泛的)法律的哪一部分的选择义务是否被用来解决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往往取决于历史因素或理论,如普通法的对价理论,尽管如此,这使得合同概念的扩展不可能满足新的情况。相反,侵权法中可能存在阻碍性的规定,使得不可避免地诉诸合同法。《德国民法典》(German Civil Code)就是这样,它采用了一种替代责任的薄弱规则,允许主人为自己的雇员所犯的错误开脱,只要他们能证明自己正确地选择和监督了他们。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制度(如德国制度)发现,求助于合同条款可能更容易施加责任(尽管这可能引起不同的问题)。另请参阅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