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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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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在中世纪的英语物权法,一个人的权利的利润土地属于另一个。它通常包括至少两个和三个人。一个人(一个)传达或转让土地到另一个(B)的条件,后者将使用它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C)——可能是他自己。C(或一个),因此,利润条件下很难计量,土地来说,可以把土地作为他高兴。这种法律制度出现早在11世纪,不仅被使用作为一个合法的提供的方法财产管理和产权交易,但也是一种欺诈债权人,剥夺了封建地主的会费,允许宗教机构获得土地,他们不能自己直接的好处。

最初,实施依赖于使用良心人委托的财产,因为没有令状的普通法法院可以执行它。然而,14世纪的末尾股本法院开始发放法令的执行。而普通法法院认为B是完整的所有者,股本法院认为他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和被认为是C的真实,或“公平”,所有者和呈现的判断的基础。

到1535年使用已经变得如此令人反感,因为它经常以不当和非法就业objects-particularly避免费或税收,议会颁布使用的法令,废除了许多形式的使用。幸存下来的使用被称为信托,他们构成信任的基础上的现代法律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