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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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和概念发展
这个词战争犯罪很难精确地定义,它的用法不断演变,特别是自一战.第一次系统地定义广泛范围的战争罪的尝试是战地美国军队政府的使用说明-也被称为“利伯尔准则”,以其主要作者,弗朗西斯·利伯——由美国总统奥巴马发布。亚伯拉罕。林肯在美国内战并于1863年在联邦军队中分发。例如,《利伯法典》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违反的战争法强迫敌人的臣民为胜利的政府服务”并禁止“对被侵略国家的人民犯下肆意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致残,以及谋杀,所有这些罪名都将被判处死刑。最近,战争罪的定义已被编入国际法规,例如那些创建战争罪的法律国际刑事法院以及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战争罪法庭,供国际战争罪法庭使用。与以前的定义相比,现代定义更为广泛,并将平民和军事人员犯下的某些行为定为犯罪。
后立即一战胜利者同盟国召开一个特殊的战争始作俑者责任和执行刑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报告建议,战争罪审判应在战胜国国民出庭前进行法院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交协约国间法庭审判。协约国准备了约900名战犯嫌疑人的初步名单,并将名单提交给了德国。虽然国家元首传统上享有起诉豁免权,但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德国皇帝(凯撒)。威廉姆二世大多数盟国(虽然不是美国)希望他为多次违反战争法的行为负责。然而,威廉在荷兰避难,荷兰拒绝引渡他,他也从未受到审判。名单上剩下的大多数战犯嫌疑人同样设法避免了起诉,因为德国不愿将他们移交给盟国。相反,协约国达成了妥协,允许少量嫌疑人在德国最高法院接受审判莱比锡.这些起诉结果很少信念大多数人的刑期从几个月到四年不等监狱.
的纽伦堡东京选拔赛
下一个起诉战犯的重大尝试发生在欧洲和亚洲二战期间.在整个战争期间,协约国列举了伊拉克人犯下的暴行纳粹政权的阿道夫•希特勒并宣布他们打算惩罚那些犯有战争罪的人。的莫斯科宣言1943年,由美国英国和苏联,以及波茨坦宣言1945年由美国、英国和中国共同签署(后来苏联也加入)的《公约》,分别讨论了德国和日本政府所犯下的战争罪行的惩罚问题。
在战争中结论,美国、英国、苏联和法国临时政府的代表签署了《停战协定》伦敦协议该条约规定由国际军事法庭审判重大案件轴没有在特定地点犯罪的战犯。该协议得到了其他19个国家政府的支持,其中包括Nürnberg宪章,该宪章建立了Nürnberg法庭,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罪行进行分类。《宪章》列举了三类罪行:(1)危害和平罪行,其中包括准备和发起一场战争侵略(2)战争罪(或“常规战争罪”),包括谋杀、疾病治疗,驱逐出境,以及(3)危害人类罪其中包括对平民的政治、种族和宗教迫害。最后一类包括通常所说的种族灭绝.
这个词种族灭绝这个词是由美籍波兰人法律学者拉斐尔·莱姆金创造的,并首次出现在他的著作中(1944)。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1948年将种族灭绝定义为包括杀害或对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目的是造成该团体的全部或部分毁灭。该公约将种族灭绝定为国际罪行,任何国家的法庭都可以起诉。因为纽伦堡的审判然而,在公约召开之前,纳粹战犯并未因种族灭绝罪被起诉。
位于德国Nürnberg的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了22名纳粹领导人,马丁鲍尔曼他被缺席审判。试验以四种语言进行,持续了近11个月。除三名被告外,其余均被判有罪;12人被判处死刑。其余被告被判长期监禁,他们在斯潘道监狱服刑西柏林.随后的审判是在支持下该法案被用来起诉在特定地点犯下罪行的纳粹战犯。
被指控犯有战争罪的日本被告由国际刑事法院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它是由美国陆军创。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所谓的东京宪章紧随Nürnberg宪章。的试用以英语和日语进行,历时近两年。在25名日本被告(全部被定罪)中,7人被判处绞刑,16人被判处终身监禁,2人被判较轻。除了那些在狱中自然死亡的人外,所有被监禁的日本战犯都没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相反,到1958年,剩下的囚犯要么被赦免,要么被假释。
从一开始,战争罪审判就被批评人士视为“胜利者的正义”,因为只有来自战败国的个人才是胜利者的正义起诉还因为被告被指控的行为据称在实施时并不构成犯罪。为了支持审判,Nürnberg法庭引用了Kellogg-Briand协议(1928年),正式宣布战争为非法,并规定发动战争是一种罪行,个人可以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