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的发展
日内瓦公约
在Nürnberg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后,许多国际条约和公约试图设计一个全面的以及战争罪的强制定义。四个独立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通过的《战争法公约》,理论上使某些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可被起诉。这些公约规定了对伤者、病人和遇难船只的保护军事人员,战俘和平民。然而,与《灭绝种族罪公约》一样,《日内瓦公约》规定审判应由各国政府安排。1977年协议是对日内瓦公约的澄清和补充。第二,认识到许多冲突是国内的,而不是国际的协议提供更大的保护游击队内战或“自决”战争中的战士。
卢旺达而且南斯拉夫战争罪法庭
从Nürnberg和东京审判到下一次正式的国际战争罪起诉,已经过去了近50年。1993年5月,为了防止前南斯拉夫各国之间冲突中出现进一步的“种族清洗”行为,并恢复巴尔干区域的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建立了起诉应对前南斯拉夫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刑事法庭自1991年以来,通常被称为前南问题国际法庭。1994年11月,联合国针对卢旺达种族灭绝的指控成立了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正式名称为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应对卢旺达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刑事法庭以及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邻国境内犯下种族灭绝和其他此类侵犯行为的卢旺达公民。
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都是国际性的作文两个法庭的所在地都不是被掩盖的冲突发生的国家;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设在海牙,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位于阿鲁沙、坦桑尼亚。这两个法庭有几乎相同的管辖法规和共同的上诉分庭。尽管Nürnberg和东京法庭被授权强制执行死刑在美国,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和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只能判处监禁。但是,没有建立集中的国际监狱系统来关押被法庭判处战争罪的人。
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规约宽泛地界定了战争罪。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对四类罪行具有管辖权:(1)严重罪行违反(2)违反战争法或战争习惯;(3)种族灭绝;(4)危害人类罪.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规约认识到危害人类罪不一定涉及“与武装冲突的联系”,并考虑到卢旺达政府专门颁布的立法,因此将法庭的管辖权局限于卢旺达领导人,而较低级的被告将在国内法院受审。在两个法庭中强奸,谋杀,酷刑,驱逐出境,奴役都可能被起诉。因此,这两个法庭是首批正式承认性暴力为战争的国际机构之一犯罪.
就像法规在Nürnberg法庭和东京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规约并不认为个人的官方地位,包括其国家元首的地位,是避免或逃避刑事责任的充分基础。因此,前南问题国际法庭于1999年提出起诉斯洛博丹·米洛š增强型植被指数ć他于2001年被捕并被引渡到海牙。他曾在1989年至1997年担任塞尔维亚总统,1997年至2000年担任南斯拉夫总统。同样,军事和文职领导人如果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们的下属犯了战争罪,将根据指挥或上级责任原则受到起诉。最后,根据政府或军事命令犯下战争罪的个人并不能因此免除刑事责任,尽管该命令的存在可以作为一种法律减轻的因素。因此,Nürnberg和东京审判所采用的规则继续影响着后来将战犯嫌疑人绳之以法的努力正义.
最近的进展
1993年,比利时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有争议的法律,赋予其法院在世界任何地方审判任何被控犯有战争罪的个人的权利。这项法律导致两名犯有种族灭绝罪的卢旺达修女被判长期监禁,并导致许多世界领导人(包括以色列总理)受到司法起诉阿里埃勒·沙龙古巴总统。菲德尔·卡斯特罗和巴勒斯坦领导人阿拉法特),已由国际法院在2002年。第二年,这项法律被废除了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一项法律,要求战争罪行的受害者或被告必须是比利时公民或居民。
1998年,约150个国家试图在罗马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谈判最终使120个国家通过了《联合国人权公约》罗马规约,一个条约建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ICC)将永久设在海牙。该规约赋予国际刑事法院对……罪行的管辖权侵略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成立,到2019年,已有120多个国家批准了该规约;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三个常任理事国(中国、俄罗斯和美国)没有批准该决议。
玛丽·玛格丽特·彭罗斯 大英百科全书的编辑们yabo亚博网站首页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