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关于战争和国际体系的一些最有影响力的思想来自于国际法.所有这些国家都假定存在一个接受某些国际行为准则的约束力的国际社会。这些规范被称为国际规范法律,尽管它们与市政法律有根本的不同,因为没有主权有谁能执行它们。大多数国际律师现实地承认,国际法因此是国家之间的,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根据法律原则,它对国家具有约束力,但无法强制执行。
国际法主要涉及战争的两个方面:战争的合法性和战争的危害性监管.到目前为止战争的合法性有关,20世纪出现了一位将军吗共识在国家之间,在一些国际条约中,包括约的国际联盟,1928年的凯洛格-布莱恩条约,以及《联合国宪章》,诉诸于武装部队除非在某些情况下,如自卫,是非法的。然而,这种以法律主义的方式防止战争的做法仍然存在徒劳的在没有强制手段的情况下。《联合国宪章》有关实施军事和经济制裁的规定,由于大国之间的政治分歧,从未得到成功的实施。这突出表明,法律规范要有效,就必须反映根本的政治现实。
联合国
联合国肩负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宪章》中概述并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几项实现和平的办法是根据并清楚地反映了累积有关战争理论的发展。
《宪章》大量借鉴了国际联盟的经验,提出了三种相互关联的办法:第一,和平解决争端,使各国无事可斗;第二,集体安全,它会让侵略者面对太多需要对抗的东西;第三,裁军,这将使他们失去任何用于战斗的实质性武器。
和平解决争端
和平解决争端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战争主要是解决争端的一种手段,尽管它当然也可以有其他目的,例如减轻恐惧和寻求地位。进一步的假设是,战争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决策者没有意识到和平解决争端对双方都有利的可能性——这种意识是由于无知、骄傲、缺乏想象力或自私和自私愤世嫉俗的领导。因此,国际组织有可能通过设计和制度化来为防止战争作出贡献替代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并说服各国使用这些方法。
这种方法的范围是有限的,因为众所周知,各州都不愿意这样做住通过对他们认为至关重要的问题作出公正的调查结果。因此,这些程序真正提供的是一种减缓争端走向战争的手段,给理性一个获胜的机会。
集体安全
集体安全是一种实现和平的方法,涉及一项协议,各国同意对任何被定义为侵略者的国家采取集体行动。撇开解决争端或执法或满足的问题不谈正义在美国,它专注于先发制人暴力以压倒性优势的国际力量对抗任何侵略者。虽然集体安全以某种不同的形式在国际联盟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约并体现在《联合国宪章》中,但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完全失败了。由于没有一个有能力最终决定这些问题的国际政府,各国未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明确的对于侵略的定义,各国在实践中没有接受对侵略采取行动必须与肇事者的身份无关的原则,因此没有建立国际集体安全部队设想在宪章中。
裁军
裁军和军备限制是否基于这样的理论即国家倾向于在军备上对任何潜在对手取得主导地位,这导致了什么军备竞赛这往往会以战争告终。这一理论的主要问题在于,它往往倾向于混淆因果。尽管军备竞赛有自己的发展势头,但它们本身是导致战争的政治紧张局势的结果。简而言之,是紧张局势导致了战争,而不是军备竞赛。持相反观点就是把症状误认为原因。因此,减少军备水平并不一定会减少这些紧张局势。此外,导致战争的是战略平衡的不稳定,而不是其水平;关于裁军或限制军备的协定很容易破坏现有的不稳定的平衡,因此可能会成为现实有利战争。
限制冲突
由于《宪章》所设想的这些实现和平的主要办法并没有很有成效,联合国制定了两项旨在限制战争的新程序。首先,“主要是预防性外交组成的外交倡议联合国秘书长和维和部队的驻扎,都起到了遏制局部冲突和防止冲突升级的作用,特别是超级大国的介入。第二,尽管大会的建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它们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因为议会已经成为所谓国家政策集体合法化的一个重要机构。当一个国家面临集体谴责的前景时,诉诸战争的代价会更高。然而,这种对战争的新限制并没有对大会可能有利地认为是殖民解放战争的冲突起作用。也不能指望大会的反对阻止国家为了追求他们认为真正重要的利益而发动战争。